《韬奋学者岗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更好贯彻执行《华东政法大学韬奋学者岗设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促进优秀科研人才脱颖而出,根据我校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现就实施《办法》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确定以下操作细则。
一、 关于《办法》第四条“在本校工作满两年”
“在本校工作满一年”,是指从教师进校之日起算,到正式受聘之日已满一年。如:2004年某月进校的教师,到2005年该月后,其2006-2008年期间完成科研成果符合准入条件,可申报2006-2008年韬奋学者岗。
已受聘为学校党务、行政、教辅等部门管理岗位的人员,不得竞聘韬奋学者岗,但至韬奋学者岗聘期起始之日,其管理岗位聘期已结束的,不在其列。
已受聘为韬奋学者岗的教师,不得竞聘学校党务、行政、教辅等部门的管理岗位,但至管理岗位聘期起始之日,其韬奋学者岗聘期已结束的,不在其列。
受聘之日前五年内,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纪律而被处以警告以上处分或处罚的,不得参加韬奋学者岗的竞聘。
二、 关于超额完成岗位任务时如何适用《办法》第五条 韬奋学者一级岗受聘者,受聘三年内独立完成核心期刊论文超过
18篇,超过部分满6篇的,可另获岗位津贴6万元,超过部分不满6篇的,按《科研纲要》规定标准予以奖励。
韬奋学者二级岗受聘者,受聘三年内独立完成核心期刊论文达到一级岗标准(18篇)的,可享受一级岗岗位津贴(每年9万元);满12篇未满18篇的,超过12篇的部分按《科研纲要》规定标准予以奖励。
韬奋学者三级岗受聘者,受聘三年内独立完成核心期刊论文达到二级岗标准(12篇)的,可享受二级岗岗位津贴(每年6万元);满6篇未满12篇的,超过6篇部分按《科研纲要》规定标准予以奖励。
上述超过原聘岗位工作任务的成果津贴计算与津贴额度确定,于聘期三年结束后的聘期考核时一并进行。
三、 关于《办法》第四条中“核心期刊论文”的计算和折算 《办法》所指核心期刊,由《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工作纲要》确定。除此之外,按下列方法计算或折算论文篇数:
1.韬奋学者岗受聘者受聘期间发表论文或出版著作,原则上应注明作者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作者单位栏内只列其他单位而未列华东政法大学的,不得作为完成“韬奋学者岗”岗位任务的成果。
2.同一篇学术论文分两期在核心期刊连载的,只计算一篇。同一部著作分为两卷本出版的,可以计算为两部著作。
3.同一篇学术论文在两处核心期刊发表的(即使名称不完全相同),只计算前一篇。同一篇学术论文以中、外文分别发表的,后一
篇按1/2篇计算。同一部著作分别以中、外文分别出版的,后一部按1/2部计算。
4.多篇学术论文同一年度内在同一种学术期刊发表的,只计算其中的一篇。
5.合作性学术成果,即以两人或两人以上名义发表的学术论文,或以两人或两人以上名义出版的学术著作,均不得作为完成“韬奋学者岗”岗位任务的成果。但多人合作完成的国家级、省部级项目,其项目主持人或子项目署名主持人,仍可就其主持完成的部分按规定折算为核心期刊学术论文。
6.国家级或省部级项目已按规定折算为核心期刊学术论文的,作者将其中部分章节在核心期刊单独发表、且内容完全相同的,后者不再另予计算为核心期刊论文。
7.已作为核心期刊论文计算的学术论文,又被SCI、EI、ISTP、CSSCI等检索系统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高等学校学术文摘》等转载的,不重复计算。发表时间与转载时间在不同年份的,按收录或转载年份计算。申报者未按规定提交成果原件的,或未按规定提交成果被检索系统收录或转载的证明的,不予认定。
8.非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著作,不予折算。国外出版社出版的个人专著是否视为国家级出版社,由科研处聘请专家予以认定。
四、 关于《办法》第五条中的“资助方法”
韬奋学者岗岗位津贴,于年度考核合格后发放,其中75%以现金
形式发放,25%由受聘者用于举办、组织或参加学术会议。
五、 关于《办法》第六条中的“考核”
韬奋学者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人事处、科研处会同纪委、组织部、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共同进行。
韬奋学者岗受聘者聘期内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纪律而被处以警告以上处分或处罚的,不得享受当年度韬奋学者岗岗位津贴;被处以记过以上处分或处罚的,经学术委员会、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不再聘为韬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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