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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主要法律问题的浅析(DOC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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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主要法律问题的浅析

发布日期:2010-12-28

国枫律师 王学飞 【内容摘要】

近年来,借壳上市、集团整体上市、上市公司并购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等A股市场上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案例日渐增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方式也越来越灵活,仅2009年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案就包括了单一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资产出售、简单的吸收合并、换股吸收合并、新增股份吸收合并、资产置换等方式。我国已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为核心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体制。笔者在简要介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操作步骤基础上,从并购重组的交易方式、重大资产重组的财务计算指标、并购重组的支付手段、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等若干细节问题对进行了扼要阐述。 一、2009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案例的基本情况

随着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推行和全流通的市场环境,A股上市公司及各方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博弈机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很多有实力的未上市公司选择借壳上市、已上市的公司的控股股东积极推进集团整体上市、部分业绩发展良好的上市公司加大同行业或上下游的兼并重组力度。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各方动力越来越大,方式不断创新,数量迅速增多。

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称“并购重组委”)共召开43次工作会议,共审核了62个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案。截止2009年12月30日,在已公告审核结果的60个项目中,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了55个,否决了7次,该7个否决案例中的2个(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2009年的二次上会中也已获得有条件通过。另外,在2009年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的并购重组案中,有4家系在2008年首次上会时被否决,后在2009年二次上会时获得通过,这四家分别是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和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体上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案例的审核通过率相当高。 通览2009年已过会的并购重组案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部的审核公告口径,其并购重组方式可以归纳整理为以下几类:

(一)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例如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单一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例如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海信科龙电器股份公司、广西桂冠电力股份公司、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前述案例中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绝大部分构成关联交易。

(三)重大资产重组暨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例如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资产出售:例如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五)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例如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雅砻藏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重大资产购买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例如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威远生

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七)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例如西安交大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湖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南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西安民生和宝商集团(购买资产和宝商集团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中油吉林化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秦皇岛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八)吸收合并:例如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九)换股吸收合并及非公开股份购买资产:例如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实医药和中西药业及非公开股份购买资产)。

(十)换股吸收合并:例如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和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新增股份吸收合并暨关联交易:例如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重庆市金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 (十二)重大资产出售及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暨关联交易:例如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除上述并购重组方式外,还值得特别提及的另外一个操作案例:2008年12月29日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的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江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承债方式收购资产案。在盘江股份的重大资产重组案中,盘江股份除向实际控制人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盘江集团”)和控股股东贵州盘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盘江煤电”)定向发行股份购买盘江集团和盘江煤电拥有的煤炭经营性资产及负债外,还通过等额承担关联法人贵州盘江煤电新井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井公司”)79,657.25万元债务的方式,购买新井公司拥有的金佳矿(含洗煤厂)的全部经营性资产。整个重组方案,也不涉及现金支付对价的问题。 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基本法律框架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当前在A股市场上开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需遵守的主要法律制度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几部分: (一)《公司法》和《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10月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系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订,是我国上市公司以及证券市场的法律基础。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需严格遵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出台的有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所有规范性文件,也均以遵守两法规定为前提。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

2008年4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08年第53号令,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系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操作的核心文件。《重组办法》”是在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自2008年5月18日起失效)基础上制订的。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均根据《重组办法》制定了相关的配套文件。 中国证监会制订的主要文件包括:《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第44号公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第

14号公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8年第13号公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等。

上海证券交易制订的主要文件包括:《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上市部函[2008]07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3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基本情况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施重大事项停牌工作的通知》、《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16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复牌以及进展公告》、《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0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及债务重组公告格式指引》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配套规定跟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基本相同,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在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层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系两个证券交易所的核心规范,也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需要予以遵守的主要规定之一。 (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

发行或转让的,几乎都需要涉及并需要遵守上市公

司收购的核心文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2006年第35号,2008年8月27日修订)。2009年5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有关限制股份转让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4号》,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案中限制股份转让的规定进行了解释,明确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限制转让的范围。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配套的主要规定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等。 (四)其他重要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的操作实践,以下规定也需要特别关注并在发生相应情况时予以遵守: 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06年第30号令)、《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细则》)。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发,商务部2006年第10号令);《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发,商务部2005年第28号令)。

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管理办法》(2008年中国证监会令第44号,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办法》”)。《财务顾问办法》自2008年8月4日起施行。《财务顾问办法》明确对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同时规定了财务顾问主办人的相关资格条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8号)、《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9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反垄断申报指南》

(2007年3月8日原商务部条法司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发布)。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若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其并购重组方案在上报证监会审批前,还需获得反垄断审查机构的审查同意。比如,正在进行中的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及注销盐湖集团所持盐湖钾肥股份的重大重组项目,就达到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条件,向国家商务部反垄断局提交了申报材料。商务部反垄断局于2009年10月20日以【2009】80号文件审查同意了该重大重组方案。

另外,由于近两年房地产公司借壳上市的案例占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案例的较大比重,中国证监会在2008年七八月份特别内部制定了《房地产借壳上市可持续发展经营能力审核备忘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房地产资产评估审核要点》(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因此,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到房地产的,需特别遵从这两个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主要流程简介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的实际操作步骤

不同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方案不同,操作步骤也会差异很大。

比如,2009年12月16日过会的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荣兆业”)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案,系上市公司一次性向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股权。世荣兆业的重大资产重组案构成关联交易,仅是因为该次购买资产达到《重组办法》”规定的界限,并触及要约豁免申请,需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和要约收购豁免程序报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后实施,但总体来看,方案相对简单,操作难度不大。

然而,2009年9月7日过会的中油吉林化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化建”)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案,则相对复杂。中油化建的该次并购重组项目,先后经历了原控股股东吉化集团公司向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简称

“山

煤集团”)转让39.75%股权(先经国务院国资委批

准,以股权支付股份转让款)、山煤集团发出全面要约、上市公司向山煤集团定向增发股份购买股权、以及通过资产置换置方式由吉化集团公司将上市公司原有资产及业务置出上市公司,同时将原股权转让时受让的股权置入上市公司等操作环节。

这里,以2008年6月过会的某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包括数家公司股权)的重大资产案为例,中介服务机构在启动该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时,依法制作了如下操作流程规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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