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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焦煤公司选煤厂煤尘与瓦斯防治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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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往: 等级 [内容紧急] 见报头 签批: 董正亮

焦煤明电〔2014〕96号 关于印发《焦煤公司选煤厂煤尘与瓦斯防治 规定》的通知 焦煤公司所属各有关单位、机关相关处室: 为加强选煤厂煤尘与瓦斯防治管理,杜绝煤尘爆炸、瓦斯聚积和瓦斯超限等安全事故,按照《焦煤公司剖析式检查隐患问题专题研究会会议纪要》(〔2014〕30号)要求,经相关部室研究,制订《焦煤公司选煤厂煤尘与瓦斯防治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焦煤公司 2014年11月10日

焦煤公司选煤厂煤尘与瓦斯防治规定

为加强选煤厂煤尘与瓦斯防治管理,杜绝煤尘爆炸、瓦斯聚积和瓦斯超限等安全事故,根据《选煤厂安全规程》相关要求,结合焦煤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一、煤尘防治

(一)煤仓和原煤准备、干选、干燥、装运车间等煤尘比较集中的地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定期清理地面和设备,安装除尘设备或喷雾降尘设施,防止煤尘堆积。

2、电气设备必须防爆或采取防爆措施。

3、不得明火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和吸烟。

(二)在选煤厂干燥、原煤准备等工人作业车间的空气中,粉尘浓度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三)除尘系统与工艺设备无联锁装置时,除尘系统应在工艺设备启动之前启动,在工艺设备停止5分钟之后关闭。除尘管道、易积存煤尘的设备和地面必须定期清扫。

(四)除尘器吸风口、风管连接处、清扫孔、密闭罩等地点应当定期检查,严防漏风损坏。

(五)工人作业地点空气中煤尘的浓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定期测定,并建立档案。测定次数为每月1次,测定地点由选煤厂按有关规定确定,测尘由矿井指派人员实施,并形成综合报表,由选煤厂保存。

二、瓦斯防治

(一)瓦斯涌出量大的煤仓(原煤仓、精煤仓和缓冲仓)及与其相通的房间和走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设置高出房顶的瓦斯排放口或安装机械通风设施。 2、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电设备和照明。

3、煤仓内瓦斯浓度达到1.5%时,附近20m范围内的电气设备立即停止运转。

4、房间和走廊内瓦斯浓度达到0.5%时,立即切断全部非本质安全性电源(含照明电源)。

(二)选煤厂要建立瓦斯聚积地点巡回检查制度,制定检查图表,瓦斯检查地点设置由选煤厂制订并经厂分管领导审核,由矿井通风部门负责每班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并填写在检查地点记录牌上。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瓦斯排放口须安装防雨罩,定期检查排放口和进风口,保持排放口出风、进风口和落煤口进风通畅。

(四)瓦斯检测地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并联入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发现选煤厂煤仓瓦斯超限时,应立即通知矿调度室和选煤厂调度室,由选煤厂调度室通知厂有关领导,并在矿井通风部门指导下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详细记录。

(五)煤仓内、房间和走廊甲烷传感器报警值应分别设置为1.2%、0.5%和0.5%,当超过报警值时,必须立即采取

通风和放煤等措施,避免瓦斯浓度超限。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见下表。 甲烷传感器或便报警浓度 断电浓度 复电浓度 携式甲烷检测报%CH4 %CH4 %CH4 警仪设置地点 煤仓内 ≥1.2 ≥1.5 <1.5 断电范围 附近20米范围内的电气设备 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源(含照明电源) 房间和走廊 ≥0.5 ≥0.5 <0.5 (六)在煤仓内和与煤仓相连通的房间和走廊内进行电气焊作业和煤仓清理作业,须对工作区域及可能影响区域内的瓦斯浓度进行检测,确保瓦斯浓度低于报警值,制订专项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七)甲烷传感器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调试、校正,确保数据准确和断电功能稳定、可靠;甲烷传感器出现故障后,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必须停止生产。

(八)禁止在瓦斯含量高的(仓口甲烷传感器监测数据一般在0.3%及以上)的煤仓口区域及附近20米区域生火或用电暖炉取暖。

(九)选煤厂应编制瓦斯超限应急预案,并每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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