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类洄游通道畅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利航电枢纽工程下泄流量的监管,水利航电枢纽工程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保障下游生态基流。
第三十六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循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作业方式,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砂石堆场、加工场,河道采砂作业结束后,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并负责恢复废弃作业场所的地貌和植被。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业循环冷却水除垢、杀菌过程中加入含磷药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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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附则
本条例自201 年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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