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小区周界的视频图像应清晰显示人员的行为特征;
3)小区出入口行人和非机动车通道摄像机的视频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进出人员面部特征,且进出人员的面部有效画面宜≥显示画面的1/60,车道摄像机画面应覆盖整个车道,能清楚拍摄车身、车牌和前排司乘人员;
4)小区内地下停车库车辆出入口车道摄像机的视频图像应能清楚拍摄车辆前身、车牌和前排司乘人员,全景摄像机应能清楚拍摄走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5)地下停车库与小区地面及住宅楼相通的人行出入口、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库与地面相通的出入口、住宅楼出入口,以及小区商铺、会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等处视频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进出人员面部特征;
6)地面车辆集中停放区、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主要通道、主要道路交叉路口、小区主要通道的视频图像,应清晰显示过往人员的行为特征和机动车的行驶情况。 5.3.7视频监控与报警联动的系统,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监控中心的图像显示设备应能联动切换出与报警区域相关的视频图像,并全屏显示。其联动响应时间应≤2s。
5.3.8网络传输应满足以下要求:
1)监控系统应采用数据结构独立的专用网络(允许采用VLAN的独立网段),不应与其他弱电系统共用一个网段;
2)网络传输系统接入端口设计应考虑适当的冗余(一般实用端口不超过交换机总端口数的70%),便于摄像机点位变化以及系统的扩容;
3)网络交换机应达到线速标准、无阻塞,产品标称交换能力应大于设备上所有类型各个接口的带宽总和的2倍(全双工);
4)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网络系统应尽量减少网络交换层,交换层不应超过三级,不得采用桌面型网络交换设备,室外设备箱交换机应使用工业级交换机;
5)一级交换机每个接入端口带宽应≥100M,一级交换机设计宜不超过24口交换机为主,千兆以太网端口应不少于1个,一级交换机之间不应存在级联和堆叠;二级交换机每个接入端口带宽应≥1000M,支持命令式(SNMP)网络管理功能,支持网络风暴抑制,支持VLAN划分;三级交换机除满足二级交换机的性能指标外,还应根据系统规模另行专业设计;
6)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主干带宽设计应能满足前端设备接入监控中心、用户终端接入监控中心的带宽要求并留有余量。所有传输节点实用带宽应≤传输带宽的45%;
7)交换机的基本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一级交换机(24口交换机为例) 1)交换容量应≥19.2Gbps; 2)包转发率应≥6.5Mpps。 b)二级交换机(24口交换机为例) 1)交换容量应≥192Gbps; 2)包转发率应≥36Mpps。
5.3.9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相邻两个交换层之间互联的IP有线网络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时延应≤400ms; 2)时延抖动应≤50ms; 3)丢包率应≤1*10-3。
5.3.10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经由有线传输时,信息延迟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端设备与监控中心设备间端到端的信息延迟时间应≤2s;
2)前端设备与用户设备间端到端的信息延迟时间应≤4s; 3 视频报警联动响应时间应≤4s。
5.3.11视频图像应有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的字符叠加显示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
5.3.12监控系统显示设备数量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1~128路监控图像配置不小于1:8的显示设备; 2)129~256路监控图像配置不小于1:10的显示设备; 3)257~384路监控图像配置不小于1:12的显示设备; 4)385路以上监控图像配置不小于32台的显示设备。
屏幕墙必须至少使用1台42寸以上大屏幕显示设备,其余42寸以上大屏幕显示设备每台可以按4个显示设备来计算数量
5.3.13监控系统相关设备的接口协议应满足《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
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2016的要求,系统应提供开放的控制接口及二次开发的软件接口。
5.3.14监控系统大于64路图像的应配置屏幕墙和监控管理主机,统一对监控图像进行管理。
5.3.15所有摄像机图像应进行24h全天候记录,保存帧速应≥25 帧/秒,保存时间应≥30天。存储码流H.265编码不得低于2M,H.264编码不得低于4M。 5.3.16屏幕墙单台设备屏幕分辨率不得低于1920*1080。系统解码器设备、显示终端的分辨率指标应与前端摄像机的分辨率相适应。
5.3.17操控席与显示设备之间应保持合理距离;对其中重点图像进行固定监视或切换监视。
5.3.18录像设备应具有视频丢失、网络掉线、硬盘错误等报警提示功能。 5.3.19系统宜采用人脸抓拍摄像机等智能化视频分析处理技术,具有虚拟警戒、目标检测、行为分析、视频远程诊断、快速图像检索等功能。避难层入口摄像机应有越界报警功能。
5.3.20所有存储图像资料,应不经转换即可用通用视频播放软件播放。 5.3.21系统应提供开放的控制接口及二次开发的软件接口。
5.3.22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的规定。 5.4车辆管理系统要求
5.4.1系统应重点对小区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及其车辆通行道口实施控制、监视、行车信号指示、停车管理及车辆防盗等综合管理。
5.4.2小区出入口、地下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宜安装防冲撞道闸,并应有清晰的警示标志。道闸应具有防止由于误操作造成伤人、砸车等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 5.4.3对小区内非机动车集中存放区宜封闭管理。
5.4.4直通小区红线外的地库出入口应参照小区出入口要求设置。
5.4.5系统安装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六章相关规定。 5.5门禁控制系统要求
5.5.1单元所有配置门禁的通道门,应安装闭门器或地弹簧门90度限位装置,以保证单元门有效关闭。
5.5.2门禁控制系统应根据小区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按不同的通行对象及其准
入级别进行控制与管理,对人员逃生疏散口的识别控制应符合《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第9.0.1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 5.5.3门禁控制器,磁力锁应设置在受控门以内,防拆防破坏。
5.5.4门禁控制系统应具有江苏省居住证、IC卡开门功能,宜支持二维码识别、活体指纹识别等多种新技术开门,禁止采用ID卡、数字密码按键等方式开门。系统平台应具有多级管理权限,所有操作记录应保存1年以上。门禁控制系统应与(可视)对讲系统建立统一的门禁综合管理平台,并与公安部门联网平台进行对接。
5.5.5使用二维码识别方式开门的,二维码有效使用时间应在10分钟以内,只能使用1次,重复使用无效;在无网络信号环境下也可扫码开门。
5.5.6监控中心应有门禁综合管理平台,门禁综合管理平台应符合以下要求: 1)楼栋各出入口单元梯口机和门禁机的刷卡事件应传输至监控中心门禁综合管理平台存储;本地存储时间应不少于1年,本地硬盘容量不得低于1T; 2)门禁综合管理平台应能对进出楼栋各出入口单元梯口机和门禁机的每一次刷卡事件进行记录,并能对事件数据进行查询和调取;
3)门禁综合管理平台应在监控中心提供至少1个以太网接口,并实现数据通过互联网上传至公安管理部门平台;
4)门禁综合管理平台各设备的名称、编号由相对应的公安管理部门平台统一定义并分配;
5)上传数据至少包含记录编号、前端平台/设备所在小区编号、前端设备id号、刷卡事件发生位置、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卡号、刷卡人所在房号、刷卡人姓名、刷卡人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数据在本地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
6)门禁刷卡事件的数据,苏州市区范围原则上与苏州市公安局联网平台进行联网对接,各县级市和吴江区范围与所属公安局联网平台进行联网对接; 7)详细数据接口应满足《苏州市智能视频门禁系统建设规范》 。
5.5.6系统其它要求应符合《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楼寓对讲系统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B/T 31070.1-2014的规定。 5.6楼寓(可视)对讲系统要求
5.6.1小区出入口的区口机、楼栋出入口的单元梯口机与监控中心管理中心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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