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时的不适感)、急性酒精中毒(因为醉酒而就医,其饮酒的动机是通过饮酒主动损害其身体健康)。如果死者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仅仅是由于在与亲戚、朋友聚会时过量饮酒,因酒精对机体的急性损害而致死,则可填写为“意外的酒精中毒”。 四、循环系统疾病
应尽量报告疾病的病因、性质、部位等。例如:
急性风湿性心包炎 闭塞性血栓血管炎 腹主动脉动脉瘤破裂 急性心肌梗塞形成 风湿性二尖瓣回流 脑基底动脉血栓形成
(1)心脏病:应详细报告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心脏病及其病因,只要原因明确,可以追溯到几十年前的病因。例如:对冠心病应区别急性心肌梗塞或慢性、陈旧性冠心病;对肺心病应区别急性肺动脉高压引起、脊柱(后)侧突引起或慢性呼吸系病(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哮喘等)所引起;对于其他疾病或情况引起的心脏病(传染病、先天异常、妊娠分娩及产褥疾病等)也需详细报告。
(2)脑血管病:应尽量报告准确的疾病诊断,如:脑出血、脑血栓等,不要笼统地报告为脑血管病、脑血管意外等。如果死者是因脑血管造成偏瘫、长期卧床,后死于褥疮败血症,则需将后面的情况一起报告。 五、呼吸系统疾病
应尽量填写疾病的性质、部位、病原体及其他致病原因。例如: 慢性梗阻性支气管炎 老年性坠积性肺炎 内因性哮喘
(1)肺炎:特别要注意对新生儿和老年人肺炎的正确诊断和报告。新生儿肺炎必须要区别感染性或吸入性,如果无法分清,则应报告发生肺炎的时间是出生后第几天。老年人肺炎也必须要区分感染性或坠积性。
(2)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哮喘:常常引起肺心病而死亡,应同时报告。 六、消化系统疾病
应报告疾病的性质、部位及并发症等。例如:
急性阑尾炎伴有穿孔 胆囊结石伴有慢性胆囊炎 坏疽性股疝
(1)溃疡:要明确报告部位,不要笼统写为“上消化道”。例如:胃和十二指肠溃疡、胃空肠溃疡、小肠的原发性溃疡等。
(2)慢性肝病和肝硬变:应尽量报告更早的原因,如:病毒性肝炎、酒精性肝硬变或血吸虫。
七、泌尿、生殖系统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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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调查患病的年龄,疾病的急慢性,临床的综合症,病变的部位,检出的病原体等。如淋球菌感染(属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系统),肾病合并妊娠分娩或产褥期(属妊娠、分娩和产褥期疾病),糖尿病性肾脏疾病(属内分泌、营养和代谢疾病)等虽和泌尿、生殖系统有关,但ICD选择根本死因时却不属此类疾病。 八、孕产妇死亡
包括妊娠满28周至妊娠结束后未满42天的孕产妇,由于直接或间接产科原因造成的死亡。如果孕产妇由于恶性肿瘤死亡或由于意外事故而死亡,则应着重报告后面的疾病和情况,对于孕产妇的情况可以不考虑。
(1)产后出血:常常为致死原因,但应尽量报告产后出血的疾病或原因,如:胎盘滞留、胎盘早剥等。
(2)间接产科原因:如果孕产妇由于妊娠分娩期间其他系统的疾病(如:糖尿病、先天性心脏病、脑血管病、心血管病、传染病等)造成死亡,则需同时报告孕产妇情况和其他系统的致死疾病。 九、先天异常
先天异常必须是从出生时便具有的先天性情况,对于年龄较大者报告死于先天异常,则必须写明“先天性”。
(1)严重的先天异常可以导致死亡,例如:脊柱裂、无脑儿、脑积水、先天性心脏病等。
(2)有些先天异常虽然并不是直接致死原因,但往往成为新生儿被放弃治疗、放弃喂养的主要理由。如腭裂、唇裂、内脏膨出、严重的肢体畸形等。应根据情况给予明确的报告。
(3)当无法判断是否为先天异常时,应写明死者的实际年龄(按周岁、月、日计算),尤其对婴儿、新生儿更是如此。
(4)先天性心脏病:应尽量写出具体的心脏病类型,如:法乐氏四联症、先天性室间隔缺损等。 十、新生儿疾病
在ICD中主要是指“起源于围生期的若干情况”,我国执行的围生期是从“妊娠28周至出生后未满7天”阶段内的死亡(包括死胎、死产和7天内的新生儿死亡)。对于出生后超过七天的新生儿死亡或婴儿死亡,如果医生认为其致死疾病的起源是在围生期内,仍应报告这一顺序关系;如果是在出生后七天以上发生的疾病造成新生儿或婴儿死亡,则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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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考虑围生期的情况。一般来说,超过一周岁的儿童不再考虑围生期的情况。
(1)围生儿致死的原因可以分为两种,即围生儿本身的疾病或受母体疾病的影响造成死亡。因此,医生在报告时应尽量将这两种原因及其关系正确报告出来。例如:脐带缠绕致新生儿严重的出生窒息;胎盘机能不全致极低体重儿;等等。
(2)早产、子宫内缺氧或窒息等情况,一般不作为根本死因,要尽可能报告导致围生儿死亡的本身疾病。例如:巨大儿、极度不成熟、肺透明膜病等。
(3)新生儿吸收性肺炎:参见对“肺炎”的说明。
(4)当医生认为围生儿死于多种疾病而又无法判断时,应按照“先重后轻”的原则顺序列出。一般应先列出新生儿严重的疾病、畸形、早产等。 十一、损伤和中毒
对于损失和中毒类的死亡要同时调查填报两个方面的情况:
1.临床表现:主要指损伤和中毒的性质(如骨折、脏器损伤、烧伤、中毒和毒性效应等)、损伤的类型、具体部位(颅内、胸部、腹部、四肢等)损伤中毒的程度(轻、中、重)、中毒的物质、种类等。
2.外部原因:指造成损失中毒的原因,首先要明确报告是意外的损伤,如各种交通事故(是汽车、火车、轮船、木船,还是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怎样相撞,是行走时,乘车时,还是违反交通规则等等)意外跌落、砸死、意外机械性窒息、意外中毒事故;还是自杀或被杀(采用的手段或形式,导致的原因等)。由于意外死亡要涉及法律责任,在对调查结果下结论时一定要审慎。对15岁以内的自杀更应调查清楚后再填报。 十二、关于死因不明
对死后未做尸体解剖,调查者又无法获得死因的疾病史;或死者属老年或高龄人群,生前没有任何明显疾病,临死又没有典型的临床症状体征,无法归类到其它疾病者,按“死因不明”定论,但在填写死亡卡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一栏中,必须按照填写要求填报。
第五节 死因调查中逻辑性说明
凡属下列死亡者需注明诊断单位及致死病名,在调查中下结论要慎重,死亡医学证明书记录要全面。
1.肺结核<20岁;
2.血吸虫病在1958年以后出生的; 3.淹死为0岁组;
4.鼻咽癌、食道癌、胃癌、肺癌、乳腺癌、宫颈癌<1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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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风心、高心、冠心、肺心、高血压病、脑血管病<15岁; 6.精神病<5岁; 7.糖尿病<5岁; 8.尘肺和矽肺<40岁; 9.前列腺增生<20岁;
10.胃和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肝病和肝硬变<15岁; 11.肺气肿、哮喘、老慢支<40岁的要详细填写调查记录; 12.先天畸形50岁及以上,要注明畸形部位及名称;
13.妊娠、分娩和产褥期并发症,超过终止妊娠后42天者,需加以说明; 14.早产儿和未成熟儿、产伤和窒息及新生儿疾病超过27天,应注明原因;15.“自杀”<15岁,要详细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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