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政采复[2013]01号 签发人:殷达宇
质疑答复书
质疑人:贵州金信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富平
单位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平安巷1号1单元1层3号 电话:13985193855
质疑人于2013年6月27日向我中心递交《质疑函》,对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安分局现场执法记录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ZC2013-042)的招标结果提出质疑,具体如下:
1、据公安部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单警执法单频记录仪DSJ—H5为江苏华安高技术安防产业有限公司所取得,而中标品牌为上海凌锐(上海凌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认为中标品牌上海凌锐DSJ—H5部分技术参数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并附此项目投标各品牌的公安部检验报告。
针对上述质疑问题,我中心要求贵州华恒达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提交了对被质疑问题的申明函,并于2013年7月4日组织了该项目原评标小组对质疑人的质疑内容、贵州华恒达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评标小组的审查意见,我中心现就质疑人质疑问题回复如下:
1、关于质疑人质疑的上述第1点问题
评标小组认为,根据贵州华恒达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的申明函,江苏华安高技术安防产业有限公司是专业生产执法记录仪的厂家,隶属于上海凌锐技术有限公司,贵州华恒达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代理上海凌锐DSJ—H5参与竞标符合规定。质疑人的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
2、关于上海凌锐DSJ—H5部分技术参数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问题:
经评标小组复核,发现中标单位贵州华恒达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产品确有部分参数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建议本次招标活动作废标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本中心决定,本项目作废标处理。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废标后本中心将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遵义市红花岗区财政局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遵义市红花岗区采购中心
二0一三年七月五日
遵义市红花岗区政府采购中心 2013年7月5日印发
共印15份
附件
质疑答复书签收回执
质疑项目名称: 质疑项目编号: 签收单位: 签收人: 签收时间: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