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明文规定行政,还要求政府依法的原理、原则行政。因为法律的具体规定是有限的,而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是无限的。法律不能不给政府的行政留下大量的自由裁量空间。对于自由裁量行为,依法行政对政府的要求是依据和遵守法的原理、原则、法的精神来恰当作出,如公开、公正、公平、诚信、信赖保护、考虑相关因素和不考虑相关因素,这是其一;其二,法律规定是受法的原理、原则支配的,法的原理 、原则不仅指导立法,而且也指导执法、司法,政府实施行政行为,包括实施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都不仅要依据法的规定,而且要依法的原则、原理、法的精神;其三,法律规定适用于社会事务是需要解释的,执法者如何确定相应法律规定在具体情境中的含义,就必须依据法的原则、原理、立法本意和法的精神来解释。
3.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律规定行政。首先要求依行政管理法的规定行政,政府不严格按照行政管理法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和限度办事,自然谈不上依法行政。其次要求政府依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行政组织法规定政府的职责、职权。政府违反行政组织法的规定就会越位(即政府内部越权)、错位(即政府外部越权)、缺位(即政府不作为)。行政程序法规定了政府行为的方式、过程、步骤和时限。政府违反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就会导致专断和滥用权力。可见,依法行政既要求政府依法定行为规则行政,还要求政府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政。 4.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管理。行政的基本
含义是管理,没有依法管理就谈不上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不仅仅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管理,更重要的是要求政府自身守法,要求政府依法提供服务和依法接受监督。政府守法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徐市长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渭南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时强调的,该决定首先是规范市长、副市长的行为,市政府领导要带头执行相关规定。
因为法治首先是要依法治官,依法规范政府和政府公职人员的行为,而不是首先或者是仅仅依法治民,只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政府脱离人民的监督,其权力就必然被滥用,社会公众的利益就必然被侵犯。
(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代的自然正义原则,在西方国家对行政行为特别要求程序公正。它包含两条基本规则:一是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根据这条原则,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参与做出该行为的官员如果与该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被人认为有成见或偏见,即应回避,否则该行为无效。
2009年12月初,台湾岛内县市长选举,从国民党脱党参选的傅昆萁当选花莲县长。20日宣誓就职,接过印信才5分钟,便任命其两天前办妥离婚手续的“前妻”徐秦蔚为副县长。22日下午台“内政部”宣布该人事令违法,傅昆萁也只好撤销了该项任命。傅昆萁的这一做法是典型的违反了“自己不做自己案件法官”的这一正当
法律程序的原则。
二是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它不利处分之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意见的机会。根据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公民在遭受到人身自由被限制、财产被征用、申请许可证照被拒绝或受到吊销证照、罚款、开除公职等处罚等不利处分前,行政机关均应事前给予其通知,告知其处分的根据、理由,听取其申辩意见。否则该处分将被行政复议、司法审查确认无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后来被美国宪法修正案(5条、14条)以成文法形式首次确定:任何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其生命、自由和财产。自20世纪以来,随着对生命、自由、财产基本人权的更加尊重,这一条款适用范围逾来逾广泛,甚至包括了公民领取抚恤金、救济金和政府大量福利行为。
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行政机关做出的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和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2.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主要包括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回避制度的确立,也即自己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情或裁决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争议时,应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回避。在我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由实施相应行政行为以外的相关机构处理行政争议;在进行听证时,听证主持人由做出行政行为以外
的人主持,避免行政机关和行为人“自己做自己的法官”。由于我国传统的熟人社会、亲情社会,回避制度执行得不是很好,一是社会公众有纠纷,不是看法律政策规定是啥,而是千方百计打听办事的人是谁。二是市场经济秩序和机制尚不健全,行政官员的行为与市场机制的运行之间缺乏有效的阻隔。这是我们常说的“利益链”。三是长期存在的行政执法机制和体制弊端。如内部层级监督流于形式,外部监督缺失。
要落实好回避制度,一是要建立制度,从回避的情形和范围来界定。《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什么是直接关系,很难予以界定。如德国《行政程序法》回避规定:①本人是参与人;②是参与人的亲属;③参与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④代理参与人的亲属;⑤等等,就很具体。在国外,回避制度一般包括回避:回避职能分离和禁止单方接触制度规定。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规定的八种不得为行为也应属于回避的情形;二是要公开,加强监督。办事的程序、原则分开了,回避制度落实自然也就规范。比如说行政执法人员首次接触行政相对人时,就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及时告知自己的身份,出示执法证件以便行政相对人监督;三是要制度运作顺畅,比如说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行政执法人员不能自行决定是否回避,而要由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来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则应当由执法机关集体决定或由其上级机关做出决定,这是监督的需要。例如:重庆打黑事件,律师李庄涉嫌伪证罪,法院庭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