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时李庄申请审判人员、公审人回避。审判长当庭决定,驳回申请。审判长当庭做出驳回决定,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决定的规定。
其二,说明理由。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特别是做出对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行为,对社会公众生活有重大影响等行政行为,除非有法定保密的要求或者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需要,都必须说明理由。对于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应公开起草说明、制定的理由;对具体行政行为,应在做出决定前或在做出决定时向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书面或口头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及证据、决定的理由、适用的法律以及决定的内容。我国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均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向行政相对人说明理由的制度。
其三,听取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做出任何行政行为,特别是做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必须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做出严重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还应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或依法主动举行听证,通过行政相对人与执法人员当场举证、质证、辩论、审查行政机关据以做出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与合法性,适用的法律的准确性,决定结果合法性、合理性。实际上听取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的陈述和申辩,是一个各方冲突利益的均衡、各种诉求的折衷、各种价值选择的过程,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就是在这么一个过程中来实现的。听取陈述和申辩也体现出了依法行政的民主色彩,
从相对人到社会公众通过陈述、申辩以至听证,充分陈述自己的诉求,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人格尊严受到了充分的尊重,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所要做的是,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不利相人的行政行为。
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有关的还有--行政救济原则。公平正义在依法行政中体现的一个基本准则是:“无救济即无权力”,行政权力相对公民的权利要强大很多,公民权利是无法与之抗衡的。公平正义一方面赋予了行政机关有权依照法律给予的权限、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职责,做出行政行为;同时也赋予了行政相对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以及提出国家赔偿。因此,行政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在行政执法部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要告知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在接到行政决定书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向上级主管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实生活中,救济途径不畅是一个实实在在存在的问题,行政执法机关成立的执法大队、支队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告知行政相对人向局机关申请复议。无论如何,我们应该畅通救济通道,让社会公众诉求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来得以满足。
从现实生活中来说,公民权利受到侵害需要救济。从法律制度的结构层面来说,司法程序是最终的解决纠纷的机制,如果行政程序的制度缺失了救济途径也是一大缺陷。
(三)行政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一是行政公开原则,行政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社会公众、相对人能依法查阅、复制;有关会议、会议的决定、决议应公开等。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行政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要公开;第二,执法行为公开,行为的标准、条件公开;行为的程序、手续公开;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应采取公开形式;第三,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第四,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二是行政公正、公平的原则。个案中的实体与程序问题要公正、公平地处理好。个案与个案之间处理的结果要大致均衡,要做到同等情形同等对待;不同情形差别对待,非有正常理由不的差别对待。 三是如何运用行政程序制度----行政程序制度的基本功能和作用行政行为的做出依照法定程序来运行,使社会公众将抽象的公平正义变成了看得见、摸得着的实实在在的公平正义,从而使行政权受到了很好 的监督。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养成按法定程序办事的习惯。从实际情形分析,行政程序的基本功能和作用,应分为正面的肯定作用以及反面的否定作用。
(一)行政程序制度的正面的肯定作用。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程序依法行政,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也使得行政主体、行政执法的过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行政程序对行政效率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1.行政程序是扩大公民参政权行使的途径。行政程序特别是行政程序中的陈述理由、听证程序,使得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直接介入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公民权利可以成为行政权力合法、正当行使的一种外在的规范力量,并随时可以对行政权的行使是否合法、正当,在法律范围内提出抗辩,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提供一个反思的机制。如果行政机关发现其行政行为有不合法或欠缺正当性的情况,即可以自动纠正。行政程序要求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同等、充分的机会来陈述理由和诉求,明确告知其程序权利以及程序结束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结果不服的救济途径。因此,行政相对人充分参与能有效监督行政行为依法做出。
2.行政程序制度给行政执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了一套做出行政行为的程式,操作性极强。行政机关要做出某一行政行为,如何去做。行政程序制度有了明确的规定,行政程序制度实实在在解决了行政行为做出的每一个环节和过程中行政权力如何运行的问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照此程序运作,认真、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说到底,行政实体法解决了行政机关作出某一行政行为的实体法依据;而行政程序法解决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法的依据。 3.行政程序关注行政效率。行政程序对行政效率予以关注,原因在于行政权的行驶在于追求效率。如福建南平的郑民生2010年3月23日杀害小学生,致8死5伤,4月8日一审被判处死刑,4月20日终审维判,这是效率在起作用。 行政效率是行政权力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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