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还是溯及力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宣布该行政行为因违反法定程序无效,而予以撤销,并且行政机关不得重新再做出行政行为;二是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违反了回避的规定,违反集体讨论,适用法律错误的规定等,只要是行政机关有职责、有权限处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清楚,行政复议机构或人民法院应该宣布该行政行为无效,而予以撤销,可以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三是行政机关在做出对行政相对方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前,不听取对方的陈述意见,或依法应当听证而不听证就属于严重违反程序,撤销该行政行为是无疑的,至于是否要重新做出行政行为得依第二种情形;四是行政机关违法取证、钓鱼执法(钓鱼执法或称倒钩事件。执法圈套(Entrapment)是英美法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负责的事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下,才从事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该惩罚这种行为。2009年10月14日上海浦东的孙申介遭遇钓鱼执法,为证清白砍手腕)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不论实体上是否正确,亦应一律撤销,不得重新做出行政行为;五是因工作疏忽,程序上存在小的瑕疵,则可以补正,如文件上的注明日期,决定书中的笔误、计算错误等。
3.不论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其结果无疑是因违法而无效进而被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进而要涉及到行政赔偿,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照法律或政策应承担责任的,还要受到追究,这就是违法的后果。
行政程序虽有很多的功能和作用,特别是在法治政府建设的今天,但它如同任何事物一样,并非是完美无缺的,行政程序的缺陷大体有二:一是它无价值选择功能。例如:行政机关特别是各级政府在做出一些重大决策,对一些个案做出处理时,涉及到目标和价值的选择,比如发展与稳定;国计与民生等。在决策时考虑发展的因素多呢?还是考虑稳定的因素多呢?行政程序解决不了这个问题;二是单纯的唯“程序论”可能会导致错案。例如,行政机关在一开始对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审查不严,把不该处罚的人处罚了,最终将导致败诉。另外,唯程序论缺乏人文关怀,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要辩证的和理性的看待行政程序和运用行政程序。 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养成按法定程序办事的习惯,行政决定要符合法定程序,执法行为要符合法定程序。行政程序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中,我们应当强调程序的作用,但也应该意识到,程序并不是一切。要重视程序,但我们不是也不应该是唯程序论者,不能将程序的作用推向极端。法律程序如果过于形式化,过于繁琐,就会适得其反。因此,在法制政府建设中,既要对行政程序制度建设给予高度重视,但同时要避免程序上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行政程序制度建设既要强调程序价值和意义,又要考虑程序和实体之间的内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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