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根据土建工程验收资料勘界后制定的保护区平面图,并在具备设置条件的保护区设置提示或警示标志。
第三章 系统功能核验 第一节 土建工程 线路和轨道
第九条 投入使用的正线、配线和车场线应满足列车运行和应急救援需要。
第十条 其他设施上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时,上跨设施交叉范围两侧内应设置防护网或其他安全防护设施;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与其他设施共建于同一平面且相邻可能影响运营时,应在线路两侧设置封闭隔离、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一条 正线、配线和车场线尚未使用的道岔、预留延伸线终端等预留工程应分别采取道岔定向锁闭、设置车挡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具有道岔、钢轨的焊点或栓接部位的探伤检测合格报告;对于无缝线路地段,还应具有锁定轨温、单元轨节长度和观测桩位置等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 道岔转辙机及其杆件基坑处无积水;寒冷地区的道岔转辙区域釆取防雪防冻措施;各专业过轨管线使用道床预留过轨孔洞,因特殊原因需直接过轨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第十四条 线路基标,百米标、坡度标、曲线要素标等线路标志,限速标、停车标、警冲标等信号标志应配置齐全、安装牢固。
车站建筑
第十五条 车站每个站厅公共区至少有2个独立、直通地面的出入口具备使用条件;地下一层侧式站台车站的每侧站台应有不少于2个直通地面的出入口具备使用条件;共用站厅公共区的换乘车站,站
厅公共区具备使用条件的出入口每条线至少有2个
第十六条 车站投入使用的出入口应与市政道路连通,当出入口朝向城市主干道时,应具有客流集散场地;当出入口台阶或坡道末端与临近的道路车行道距离小于3m时,应采取护栏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影响车站客流集散的站外广场应与车站同步具备使用条件。 第十七条 车站楼梯、公共厕所和无障碍设施应具备使用条件;车站出入口至站厅、站厅至站合应至少各有一台电梯和一组上、下行自动扶梯具备使用条件。
第十八条 车站公共区和出入口通道不应有妨碍乘客安全疏散的非运营设施设备,安检设施不应占用乘客紧急疏散通道。 第十九条 车站公共区有关设施设备结构、过道处、楼梯口、楼梯装饰玻璃边角、扶手转角及其连接部位、防护栏杆、不锈钢管焊缝处等不应有可能造成乘客伤害的尖角或突出物;车站地面嵌入式疏散指示应与地面平齐;车站公共区地板应防滑,列车站台停靠时的列车驾驶员上下车立岗处应经地面防滑和防静电处理
第二十条 钢结构屋顶(含出入口雨棚)上方检修爬梯应安装牢靠并加设安全护笼;车站公共区卷帘门应有防坠落措施;车站公共区防护栏杆应埋设牢固;出入口通道内扶梯控制箱门、消防栓箱门等暗门应安装门锁和把手。
第二十一条 车站出入口排水沟畅通,排水系统应与城市排水系统连通,出入口建筑、无障碍垂直电梯接缝应完成密封处理;雨水多地区的车站出入口建筑不应在低洼地势区域。
第二十二条 地下、地上车站出入口不应设置在道路中央的绿化隔离带上,因特殊原因无法避免时应有连接人行的过街措施;当车站釆用顶面开设风口的风亭时,风亭开口处应具有防护栏和防护网或其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 车站醒目位置应公布安全乘车注意事项、监督投诉电话、本站首末车时间和周边公交换乘信息,并按规定张贴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第二十四条 车站紧急情况下使用的消防设施、安全应急设施、
疏散通道和紧急出口,应具有齐全醒目的警示标志和使用说明。
结构工程
第二十五条 地下车站、地面和高架车站站台顶板、设备用房、行人通道等结构不应渗水、结构表面应无湿渍,区间隧道、连接通道结构不应漏水,轨道道床面应无渗水。
第二十六条 高架桥梁侧边翼缘下沿应具有滴水槽、滴水沿或其他防止雨水流向混凝土侧面和地面的构造措施,桥面桥梁端部应有防止污水回流污染支座和梁端表面的防水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具有结构工程监测系统,对结构沉降和变形等进行监测和分析。
第二十八条 对轨行区电缆、管线、射流风机等吊挂构件,声屏障、防火门、人防门、防淹门等构筑物具有安装牢固、定位锁定和防护措施是否到位的检查记录。
第二十九条 地下工程(含车站、区间、出入场段等)临近轨行区旁的分隔墙,应经风荷载和振动荷载作用下结构的抗疲劳性、安全度和耐久性计算和分析,不宜采用砖砌墙。
第三十条 轨行区人防门、防淹门、联络通道防火门宜具有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对其运行状态和故障状态的监视报警功能、视频监视系统对其开闭状态的监视功能。
第三十一条 当高架区间上跨道路净空高度不大于时,应具有限高标志和限界防护架;位于道路一侧或交叉口的墩柱有可能受外界撞击时,墩柱应具有防撞击的保护设施。
第三十二条 设备安装未使用的结构预留孔洞应完成封堵;区间结构施工遗留的混凝土浮浆、碎块等异物和设备安装遗留在结构本体上的铁丝、铁片、胶条 等异物均应完成清除。
第三十三条 作为疏散通道的道床面应平整、连续、无障碍;轨行区至站合的疏散楼梯、疏散平台在联络通道处的坡道连接、区联络
通道防火门开启等不应影响乘客紧急疏散。
第二节 设备系统 车辆
第三十四条 具有车辆超速保护、列车紧急制动距离、车门安全联锁、车门故障膈离、车门障碍物探测、列车联挂救援等功能的测试合格报告,测试应分别符合表1-表6的规定。 表1 车辆超速保护测试 项目名称 测试目的 求 在具备以车辆设计最高运行速度安全行车条件的区段,切除列车自动防护(ATP),以人工驾测试内容与方法 驶模式下行车,牵引手柄保持最大牵引位,使列车持续加速至车辆设计最高运行速度,记录列车速度超速保护的程序和措施。 列车持续加速至车辆设计最高运行速度,当超测试结果 过车辆设计最高运行速度时,应自动采取符合车辆设计超速保护的报警、牵引封锁和制动保护措施。 表2车辆超速保护测试 项目名称 测试目的 车辆超速保护测试 测试车辆自身超速保护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车辆超速保护测试 测试车辆自身超速保护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在具备以车辆设计最高运行速度安全行车条件的区段,切除列车自动防护(ATP),以人工驾测试内容与方法 驶模式下行车,牵引手柄保持最大牵引位,使列车持续加速至车辆设计最高运行速度,记录列车速度超速保护的程序和措施。 列车持续加速至车辆设计最高运行速度,当超测试结果 过车辆设计最高运行速度时,应自动采取符合车辆设计超速保护的报警、牵引封锁和制动保护措施。
表2 列车紧急制动距离测试 项目名称 测试目的 距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列车以人工驾驶模式在平直线路区段运行至测试内容与方法 设计最高运行速度时,列车驾驶员按下紧急制动按钮,至列车停止时,测量列车紧急制动距离。 测试结果
列车紧急制动距离测试 测试列车在设计最高运行速度下的紧急制动列车紧急制动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表3 车门安全联锁测试 项目名称 测试目的 车门安全联锁测试 测试车门与列车牵引控制联锁功能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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