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对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理论反思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8/19 21:10:23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xxxxxx或QQ:xxxxxx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

出或未能适当提出事实主张所造成不利益的风险承担;客观的主张责任指在诉讼终结时,法院发现因某种事实主张的欠缺或遗漏而将此产生的不利益判归其中一方当事人承担的风险负担。其“主张责任”的含义实际涵盖了本文中“承担不利后果”的内容,而本文“提出事实的主张”呈现出的是当事人一种权利的性质。)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求,如果不存在法律关系的争议或没有自身的主张,就不会产生诉讼。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反映了主张是举证的前提,又暗示了没有具体的事实主张,就失去了启动诉讼的理由。因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事实主张,申请启动诉讼程序,故提出事实主张应当是当事人享有的一种“权利”。

(二)提出证据的义务。当事人履行提出证据的义务(传统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主观的证明责任概念的一部分,是指在诉讼进行的各个阶段,当事人为避免败诉的危险而承担的向法院提出证据的行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审判保护,在享有提出主张的权利后就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和请求,如果当事人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充分,其主张不能得到证明,诉讼请求就得不到满足,因此,相对提出事实主张的权利而言,提出证据的责任是当事人须履行的一种“义务”。

(三)说服责任。说服责任(Burden of persuasion)是主观的证明责任概念的另一部分,这是美国法上的概念,又称让人信服的责任,指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提供证据之后,还必须主动地就证据的证明事项、证据资格和证明效力等进行说明,以说服裁判者相信自己提出的证据并形成内心的确信。[9](P805-810)“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仅仅提供一堆‘死’证据是不够的,他必须让证据‘活’起来,对其提出的证据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以说服裁判者。”[11](P239)当事人履行说服的行为在提供证据和不利后果的承担之间具有“桥梁”作用,所以当事人在法庭审判中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活动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说服责任。[8](P309)因此,说服责任,是享有提出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在履行提供证据“义务”的同时伴随承担的一种“责任”。这种“责任”体现了责任

说所主张的性质,即若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不承担这种说服责任,只会产生对他自己不利的影响。

(四)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即客观的证明责任,指当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不举证或者举证不足时所承担的败诉风险,或不利己后果。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需要解决两方面问题,其一,当案件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时,允许法官按证据不存在处理;其二,作为一种法定的风险分配方式,对真伪不明的风险进行分配,以防止法院拒绝裁判。客观的证明责任可以有效地促使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在行使提出主张的权利之后积极举证,履行提出证据的义务同时承担说服责任。

笔者认为,证明责任兼具“权利”、“义务”、“责任”和“承担不利后果”的性质。当事人行使其诉讼主张的权利是诉讼过程的开端,而为了通过法院裁判而实现其欲主张的权利,当事人必须履行其提出证据的义务,并同时承担说服责任,如果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不能提出充足的证据并说服裁判者,即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举证不能或经证明后案件仍事实不清、真伪不明时,由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败诉的风险,这是诉讼的终结,体现为一种后果。因此,提出事实主张的权利、履行提出证据的义务、承担说服责任和不利后果构成了证明责任完整的含义,“权利”、“义务”、“责任”和“后果”层层递进、相辅相成,是一个缺一不可的有机整体。

证明责任的四层含义中,前三层属于主观的证明责任,它贯穿了诉讼中当事人的整个证明过程是证明责任概念的重心所在,而客观的证明责任只是法官对当事人证明结果的认定,并依照证明责任分配给双方当事人的风险承担作出判决的过程。两者分别体现出了司法实践中证明和认证两个部分,笔者认为前者的核心问题在于它是双方当事人证明与质证的较量,即证明责任的转移;而后者的核心在于法官应该在事实认定中适用何种证明标准。

四、证明责任的转移

虽然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证明责任的承担方已经得到了确认,但是在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方并非一成不变,而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转换,这种“动态”、“交互”的过程称之为证明责任的转移。当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成功地对其主张的事实加以证明,并达到一定的证明标准之后,对方当事人为了推翻该事实主张,就要提供相反的证据,这时,证明责任就发生了转移,而这种转移可能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多次交替、轮转。法官既不能只听证明责任承担方的一面之词,亦不能只凭双方出示的证据便得出最终的判决,因为诉讼是一场当事人之间的竞争。我们俗称诉讼为“打官司”,这和竞技体育有异曲同工之妙,无论是“官司”还是“比赛”,相互较量的是双方对手而非裁判者,就像美职篮抛出的品牌宣言一样:“让球员们来决定比赛”(NBA:Let the players decide thegames)。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也是一样的道理,诉讼的胜败与否表面上看是裁判者做出的判决,而实际上根本取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证明责任的较量,所以在司法审判中,人民法院应当扮演仲裁者的角色保持中立,让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明和质证,法官的工作重心旨在于认证并得出判决。

主观的证明责任体现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首先,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主张后,依法(或在个别情况下依照法官的自由裁量)确认证明责任的承担方,由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然后当证明责任的转移发生前提条件构成,即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对所主张待证事实的证明已经达到了一定的证明标准时,证明责任就会发生转移,此时,对方当事人为避免败诉应当进行质证,即提供证据对已达到一定证明标准的证明进行反驳,否则就要面临败诉的风险。反之如果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对其所主张之待证事实的证明没能达到一定的证明标准,就必须承担败诉的风险,对方当事人则无须提供反驳证据。

五、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司法审判,简而言之,就是裁判者在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后,根据立法者预置于法律规范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分配当事人之间的证明责任,再对各方当

事人的证明进行认定并最终做出判决的过程。在上述过程中,除极特殊情况须裁判者发挥自由裁量权进行证明责任分配的情形之外,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要么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一般分配规则;要么依据立法者预置于实体法中的证明责任特殊分配规则进行分配。因此,裁判者在诉讼中的主要职责在于对各方当事人的证明做出认定,并根据认定的结果得出判决,这也是裁判者又被称为事实认定者的原因。

然而待证事实的真伪是认定而得出的,无论认定其多么接近真实,都只是通过当事人的证明对已发生的事实的假想和推演得出的。鉴于事实认定者不能以待证事实真伪不明为由而拒绝做出裁判,其对待证事实真实与否的认定,就必须依据一定的证明标准(也被称为证明尺度或证明力),这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的内在要求,即“据以做出裁判的证据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相应的要求”。[12](P127)

(一)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遵循确信无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标准,又译为“排除合理怀疑”指检控方指控时承担的证明责任必须达到裁判者内心没有合理怀疑的程度。在美国,判例法、制定法和州宪法大都实行确信无疑的证明标准,其理由在于“由于被告人被定罪可能会失去自由或蒙受巨大侮辱、因此刑事指控过程中被告承受着巨大的利益危险。因此一个珍视每个人名誉和自由的社会,在对其罪行存有合理怀疑时,就不应对其实施的行为加以处刑”。[9](P517)因此,如果检控方不能就犯罪的各项因素都提出足够充分的证据以使得裁判者认为其达到了确信无疑的程度,那么法院就将作出支持被告人无罪的裁决。

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明标准为“内心确信标准”,即法官在听取并审查了全部证据后在内心形成一种确信的程度,并根据内心的确信判决案件。[8](P326)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53条准确表述内心确信的内涵:“法官以完全的自由来评判向其提出的证据的价值,既适用预审法庭,也适用审判法庭。而在刑事审判

搜索更多关于: 对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理论反思 的文档
对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理论反思.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diyifanwen.net/c1t4r12wspy2ubi97rwzd_2.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2012-2023 第一范文网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xxxxxx 邮箱:xxxxxx@qq.com
渝ICP备2023013149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