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我国缺乏行之有效的宏观调控法,也导致了经济无序、法律功能不能正常发挥的现象。市场主体由于其利益驱动机制,往往会与整个社会经济利益发生冲突,为有效地解决这些冲突,正确调整经济个体与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关系,就必须对经济个体完全的意思自治进行限制,制定市场规制法,以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垄断与竞争、公平与效率、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和防止市场机制失灵。同时,还必须制定相应完备的宏观调控法,以规范和强化国家干预经济的职能。否则,国家计划失控、政府调控职能弱化或经济
管理部门滥用权力,都将导致经济失调,也将使市场规制法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同时并存, 同等地发挥调整功能,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的优势,并将两者充分协调起来。通过市场规制法纯洁市场环境,为建立创造适合中国国情的市场机制创造条件,保证市场公平竞争;同时通过宏观调控法改善和制约政府的经济行为,使政府能真正做到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从而保证社会经济高效益、健康地发展,这两个子系统各有其特定功能的作用,构成经济法的内部结构;同时又
有着共同的特性,紧密交织在一起,与构成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相区别。
这样的经济法体系充分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宗旨。在市场规制法中,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别以两大类市场主体-企业和消费者为立法对象,从限制企业行为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两个角度体现国家在限制盲目竞争所造成的负面效应、防止“市场失灵”和纯洁市场环境等方面的意志性,反映出国家“有形之手”对企业意思自
治的限制。在宏观调控法中,产业结构调节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和对外贸易管理法则主要是以政府为立法对象,通过以法律形式赋予政府制定经济政策并综合适用各种手段鼓励、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权力,从而在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外贸等各个领域均发挥作用,直接影响到资源配置、产业结构、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整体经济效益。这两类法又互相影响:市场规制法的有效调整能够保障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市场竞争有效而充分,这是宏观调控法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前提;而宏观调控法又可以为市场规制法提供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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