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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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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继承人身份证;

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注意事项

1、 以2014年7月1日为时间节点,2014年7月1日后非本市户籍职工在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时,职工可以提取在2014年7月1日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办理提取时需提交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在2014年7月1日(含7月1日)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不能再以“非本市户籍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为条件进行提取。

2、2014年7月1日后本市户口下岗失业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可以提取在2014年7月1日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办理提取时需提交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下岗证、失业证(如上述资料的单位信息与公积金缴存单位不一致,需出具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核定表或社保参保证明)、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在2014年7月1日(含7月1日)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不能再以“本市户口下岗失业”为条件进行提取。 3、所需材料全部为原件。

4、销户提取的,个人账户必须已办理封存手续。

5、提取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初审的,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其住房公积金只能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销户提取须在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方可按规定申请。

6、由于公积金提取金额不以现金兑付。因此提取款项须由中心划账至缴存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上。

7、代办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

外地购建住房提取

一、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交易发票; 2、交易契税完税凭证;

3、房地产权证(在出证日期两年内申请); 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5、提取人身份证;

6、结婚证(只适用于产权人配偶提取)。

二、自建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房地产权证(在出证日期一年内申请)及土地使用权证;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提取人身份证;

4、结婚证(只适用于产权人配偶提取)。

三、以贷款方式购、建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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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二手房提供房产证、购房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 2、银行借款合同; 3、银行借款凭证;

4、已付的首期购房发票或盖有开发商财务章的收据(二手房须提供转让发票); 5、提供银行累计还款证明(需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帐号变更时需出示帐号变更证明; 6、提取人身份证; 7、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8、结婚证(只适用于借款人配偶提取);

9、申请人还应提供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授权,以核实相关资料贷款情况。

注意事项

一次性购建住房的申请人须将申请资料原件正本留下,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市购房需要向外地房产地登记部门核实资料的,在得到核实回复后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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