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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意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越城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越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意见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政发〔xxxx〕39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重构绍兴产业重建绍兴水城的意见》(绍市委发〔xxxx〕6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越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建设规划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生态市建设总体要求,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生态目标。 二、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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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饮用水源保护区、建成区、居住区、风景区、文物保护区优先的原则。 三、区域规定 (一)禁养区范围
越城区:灵芝镇、东浦镇、鉴湖镇、塔山街道、蕺山街道、北海街道、府山街道、城南街道所辖区域实施全面禁养。 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稽山街道、迪荡街道、东湖镇所辖区域,皋埠镇、陶堰镇、富盛镇建成区及其外围500米区域实施全面禁养。
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斗门镇所辖区域,马山镇、孙端镇建成区及其外围500米区域实施全面禁养。
滨海新城:禁养区范围及政策,按照滨海新城管委会《关于划定江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实施意见》(绍滨海委〔xxxx〕43号)执行。
其他区域:曹娥江干流沿江两侧1000米范围内区域;市级河道两侧100米范围内区域,市级以下河道两侧50米范围内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除禁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四、工作要求
(一)包干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越城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主体,要尽快制定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逐级分解任务,确保责任落实。农业部门要做好禁限养区内畜禽养殖情况调查,强化疫病防控,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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