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平,严格保护耕地,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新型城镇化的目的。
(一)多渠道保障农民合法居住权。
一是对于符合“一户一宅”等规定的农村宅基地合理需求,坚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上建房的,应按规定给予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同时,简化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以年度新增农村户口就业人口规模为上限,核定宅基地计划指标上限,并按实际建设占用土地数量报省或部核销。占用耕地的,应缴纳耕地开垦费或缴纳开垦保证金,在村委会的监督下自行复垦后,予以退还。
二是对于符合“一户一宅”等规定的农村宅基地合理需求,自愿放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上建房权利的,或是自愿腾退当前合法占用的农村宅基地迁居到城镇居住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城镇保障性住房,或者提供一定的资金用于购房补贴。已购买城镇住房的,可以领取该部分现金。国家可建立相应机制,对地方政府予以适当补贴。
(二)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有条件的退出机制。
首先,为防止农民流离失所,必须规定只有在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城镇住房所有权证、商品房购买合同、其他农村住房等条件下,才允许农民买卖、出租和抵押属于自己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
其次,鼓励已经在城市定居或已取得城镇户籍的群众,将已经闲置或废弃农村宅基地有偿交还集体经济组织处置;当他们落叶归根、愿意返回原籍居住时,允许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购置农村宅基地。
(三)规划管控,利益引导。
从长远来看,应坚持乡村建设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管控,除古
民居村落、民族文化特色村落等特殊情形外,应提供相应生产建设资金补偿,加强规划区域生活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农村宅基地向乡村统一规划区域集中,有条件地引导农民提高宅基地的使用效率,集约节约用地。
(四)统一税费,统筹发展。
当前,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普遍实行免费取得、免费使用的模式,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但另一方面,也导致宅基地利用粗放和闲置浪费。建议以各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为基本标准,对于多占、超占或一户多宅的,应按超出的面积计征宅基地使用税;对于闲置或者废弃三年及以上的宅基地,应征收土地闲置费,促使其将宅基地出租、出卖或退出。
(五)调整对农村宅基地违法的处罚方式。
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第77条的规定,对农民违法占地建房,不论是否符合规划,一律拆除,而按照第76条的规定,对于其他违法占地行为,符合规划的没收,不符合规划的拆除,同时可并处罚款。可见现行《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违法的处罚是非常严历的。这样的规定有两个问题,一是落实起来非常困难,二是有失公平。建议在修改《土地管理法》时对第77条的规定作相应修改,对农村宅基地违法的处罚原则上采取与其他违法占地行为相同的处罚方式,对符合建房条件,而且所占用土地符合规划,未批先建的可考虑只采取罚款的处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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