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门和规划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终身责任制。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由项目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项目法人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内容和目标。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质量终身责任制。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施工质量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监理终身责任制。学校应选择技术力量强、重合同守信誉的监理单位实施项目监理。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程和监理大纲,采取旁站监理方式,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全过程监理,并对监理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的要求,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重要的合同应当办理公证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设项目,凡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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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房屋建设工程或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校舍建设,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评价。 (二) 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三) 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四)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商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五) 设计招标。
(六) 到国土行政部门办理《用地预审》。
(七) 到规划行政部门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八) 方案设计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查。
(九) 到规划行政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 到国土行政部门办理用地批准书。 (十一) 地质勘察。 (十二) 初步设计。
(十三) 到建设行政部门办理《初步设计批复》。 (十四) 施工图设计。
(十五) 到规划行政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六) 监理、施工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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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到建设行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申请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
(十八) 组织施工。 (十九) 基础验收。 (二十) 主体工程验收。 (二十一) 各专业工程验收。 (二十二) 综合验收。 (二十三) 办理工程结算审计。
(二十四) 到建设行政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
第二十八条 政府全额投资或政府投资额度超过30%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学校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商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审批。
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和政府投资额度小于30%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学校编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报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持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到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进行项目核准(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其中学校自筹资金项目投资总额小于3000万元的,不编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应编制资金平衡方案,并征得学校财务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可行性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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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报告和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评价、过程审计和结算审计工作,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
第三十条 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方案和校舍设计方案,应送教育行政部门审查。
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学校建设项目、审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校舍设计方案,实行集中审核,原则上每季度末审核一次,出具书面意见。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迟。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校舍设计方案,不得送其他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新建校舍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入住学生前,学校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示于校舍大门处,接受学生、家长监督。凡检测不合格的,要坚决整改。在整改达标前,不得入住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校舍建设。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投资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批准建设的校舍,竣工面积不得超过批准建设总面积的5%,投资不得超过批准投资的10%。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筑应坚持“经济、适用、安全、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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