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发行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发行人依法享有按照约定方式使用定向工具募集资金的权利。
二、发行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定向工具发行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本协议约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二)按照约定按时向持有定向工具的投资人还本付息和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接受投资人的监督;
(四)按照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规则要求和本协议之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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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投资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投资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投资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参与本期定向工具的认购与转让;
(二)持有定向工具的投资人依法享有按照约定收取本金和利息的权利;
(三)持有定向工具的投资人有权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持有人会议,并按照所持定向工具的额度行使相应表决权;
(四)持有占本期定向工具10%以上的投资人可以向主承销商提议召开投资人会议;
(五)监督发行人涉及投资人利益的有关行为,当发生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事项时,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定向工具投资人的权利;
(六)交易商协会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投资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二)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发行人和其他投资人利益的活动; (三)投资人的地址、传真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主承销商;
(四)交易商协会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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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违约责任和投资人保护机制
一、违约事件
如下列任何一项事件发生及继续,则任一投资人均可向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发出书面通知,表明应即刻启动投资人保护机制。在此情况下,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依据本条款有关规定即刻启动投资人保护机制。有关事件在发行人或主承销商接获有关通知前已予以纠正的,则另作别论:
(一)拖欠付款:拖欠定向工具本金或定向工具应付利息; (二)解散:发行人于所有未赎回债务融资工具获赎回前解散或因其他原因不再存在。因获准重组引致的解散除外;
(三)破产:发行人破产、全面无力偿债、拖欠到期应付款项、停止/暂停支付所有或大部分债务或终止经营其业务,或公司根据《破产法》规定进入破产程序。
二、违约责任
(一)发行人对持有本期定向工具的投资人按时还本付息。如果发行人未能按期向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资金账户足额划付资金,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将在本期定向工具本息支付日,向主承销商发出通知告知发行人的违约事实,由主承销商以传真的方式告知持有定向工具的投资人。发行人如未按期履行本期定向工具还本付息义务,除应立即履行相应还本付息义务外,还应按逾期金额每日0.21‰向投资者承担违约责任。发行人未履行本协议项下其他有关义务而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发行人须赔偿投资者上述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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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二)投资者未能按时交纳认购款项的,应按逾期金额及天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0.21‰)的标准向发行人支付违约金。发行人有权根据情况要求投资者履行协议或不履行协议;如发行人要求投资人不履行协议,应退还该投资人已缴纳款项。
(三)任一投资人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各自独立,任一投资人对于因其他投资人的违约行为、采取的行动或提出的意见而给发行人造成的任何实际损失,均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三、投资人保护机制 (一)应急事件
应急事件是指发行人突然出现的,可能导致定向工具不能按期、足额兑付,并可能影响到金融市场稳定的事件。
在各期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单独或同时发生下列应急事件时,可以启动投资者保护应急预案:
1、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等公开发行债务,以及银行贷款、承兑汇票等非公开发行债务;
2、发行人或发行人的高级管理层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案件,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且足以影响到债务融资工具的按时、足额兑付;
3、发行人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重大损失(包括投资损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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