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亏损),且足以影响到债务融资工具的按时、足额兑付;
4、发行人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5、发行人受到重大行政处分、罚款或涉及重大诉讼或司法强制执行等事件,且罚款、诉讼或强制执行的标的额较大,且足以影响债务融资工具的按时、足额兑付;
6、其他可能引起投资者重大损失的事件。
应急事件发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立即按照本章的约定启动投资人保护应急预案,保障投资者权益,减小对债券市场的不利影响。
(二)投资人保护应急预案的启动
投资人可以在发生上述应急事件时,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建议启动投资人保护应急预案;或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生应急事件后主动启动应急预案;也可在监管机构认为必要时要求启动应急预案。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启动应急预案后,可采取下列某项或多项措施保护债权。
1、选择采用传真方式或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开披露方式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向本协议附件二所载的所有投资人披露有关事项;
2、召开投资人大会,商议债权保护有关事宜。 (三)信息披露
在出现应急事件时,发行人应主动与主承销商、监管机构等方面及时沟通,并选择通过传真方式或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开披露方式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向投资人披露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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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事件发生时的信息披露工作包括:
1、跟踪事态发展进程,协助主承销商发布有关声明; 2、听取监管机构意见,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做好有关信息披露工作;
3、适时与主承销商联系发布关于应急事件的处臵方案,包括信用增级措施、提前偿还计划以及债权人会议决议等;
4、适时与主承销商联系发布关于应急事件的其他有关声明。 (四)投资人会议
投资人大会是指在出现应急事件后,投资人为了维护债权利益而召开的会议。投资人大会的召集人为本期定向工具的主承销商。出现上述应急事件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告知主承销商。投资人大会的召集不以发行人履行告知义务为前提。
1、主承销商应至少在召开投资人大会前两个工作日向本协议附件二所载投资人发出书面通知。主承销商在投资人大会召开前将议案发送至参会人员,并将议案提交至投资人大会审议。
2、主承销商应当各投资人的参会资格进行确认,并登记其名称以及持有份额。投资人可以自己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书,并注明代理人是否具有表决权。
投资人大会应当有律师出席。出席律师为本期定向工具发行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担任。出席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权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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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与投资人大会决议一同披露。
信用评级机构可应召集人邀请列席会议,密切跟踪持有人大会动向,并及时发表公开评级意见。
3、投资者及其代理人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定向工具最低面额为一表决权。发行人、发行人母公司、发行人下属子公司、定向工具清偿义务承继方等重要关联方没有表决权。出席投资人大会的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额应达到本期定向工具总表决权(剔除不得参与表决的发行人、发行人母公司、发行人下属子公司、定向工具清偿义务承继方等重要关联方所享有的表决权之后)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会议方可生效。
4、投资人大会的全部议案在会议召开日后三个工作日内表决结束。投资人大会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本期定向工具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后生效。投资人大会应有书面会议记录。主承销商应当保证投资人大会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投资人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主承销商代表和律师签名。
主承销商应当在投资人大会表决日次一工作日将会议决议采用传真方式或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开披露方式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向本协议附件二所载的所有投资人披露,并同时报告交易商协会。
5、主承销商在投资人大会表决日次一工作日将会议决议提交至发行人,并代表定向工具投资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发行人及其他有关机构进行沟通。发行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接受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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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通过的决议。如发行人未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任一投资人还可继续向发行人再次主张权利。
6、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将发行人答复采用传真方式或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开披露方式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向本协议附件二所载的所有投资人披露。主承销商在投资人大会表决日后七个工作日内将投资人大会相关材料送交易商协会备案。
7、本协议对投资人会议未规定的事项参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执行。
四、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定向工具发行计划发出后,由于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致使定向工具相关责任人不能履约的情况。
(一)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如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 2、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 3、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 4、社会异常事故如战争、罢工、恐怖袭击等。 (二)不可抗力事件的应对措施
1、不可抗力发生时,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及时通知投资人及定向工具相关各方,并尽最大努力保护定向工具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2、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召集定向工具投资人会议磋商,决定是否终止定向工具或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定向工具的影响免除或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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