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工程验收的质量监督工作
10.1 法人验收的质量监督工作
10.1.1 项目法人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前,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10.1.2 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宜派员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按照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对质量等级的评定程序进行监督,对验收的质量结论进行核备(定)。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格式见附录H。
10.1.3 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单位工程验收会议,按照单位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对质量等级的评定程序进行监督,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附录G表G-3对单位工程质保资料进行核查,对验收的质量结论进行核定。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格式见附录I。
10.1.4 竣工验收自查。项目法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会议,检查竣工检测是否完成,质量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核查参建各方验收工作报告中的质量结论;项目法人应在完成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的工程项目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
10.2 政府验收的质量监督工作
10.2.1 阶段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参加验收委员会,检查验收范围内的质量检测及外观测量是否完成,质量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核查参建各方验收工作报告中的质量结论;提交质量评价意见。工程质量
13
评价意见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O.7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编写。
10.2.2 竣工技术预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参加竣工技术预验收会议,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O.7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编写。 10.2.3 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参加验收委员会,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提出明确结论。
14
11 质量监督档案及信息化管理
11.1 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11.1.1 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11.1.2 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应与监督工作同步进行。
11.1.3 工程质量监督的档案主要包括工程建设中涉及质量管理的资料和质量监督机构自身工作资料等,监督项目应分别建立档案,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目录见附录J。
11.2 质量监督信息化管理
11.2.1 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监督项目各参建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管,要求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按月报送相关资料。
1、项目法人报送参建单位主要人员考勤情况(格式见附录K); 2、监理单位报送原材料检验情况(格式见附录L)、质量评定情况(格式见附录M)。
11.2.2 各地级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省长江、淮河水工程质量监督站应掌握辖区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及时向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报送以下内容:
1、质量月报(格式见附录N); 2、质量年报(格式见附录O);
3、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录P); 4、年度质量工作总结(格式见附录Q)。
15
12 质量举报及投诉的受理
12.0.1 质量监督机构接到质量举报及投诉时,应填写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举报受理书,格式见附录R。
12.0.2 质量监督机构及时将举报及投诉内容和意见向主管部门报告。 12.0.3 质量监督机构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对质量举报及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16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