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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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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一)省教育厅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省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二)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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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市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三)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县(市、区)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学校应对学生学籍和相关的纸质统计资料(如新生花名册、毕业生花名册等)按学年度分类整理,及时归档。

第二章 入学与学籍建立

第四条 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和居住等证明到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居住区域对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应当就读的学校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同时由学校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以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居住、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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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等证明,到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选择民办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或招生方案办理入学手续。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或招生方案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 符合入学规定的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九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可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打印学籍卡);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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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教育厅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采用由教育部统一制订的样表。 第十一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按班级装袋建档,妥善保存。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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