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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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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务稽查

开场白:自我介绍,今天天气很好,相信我们能有个很好的合作。 第一部分:传授一些理念 (一) 本次课程,我觉得不光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学会方法。

(二)学习税法,如何从稽查的视角来看待税法。前后关联性、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

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能学到这些,我们今天讲的房地产税务知识,你今天不会,明天可能就会了。没有什么的,但是你能将如何应对税务稽查渗透好,你接受今年的检查有用,接收明年的检查依然有用,就会在你的职业生涯,无论你在全国的什么单位,都会受益非浅。 这些是治标的根本,但是面临6月份即将来临的房地产税务稽查,我们今天的重点,还是讲一些具体业务同大家探讨。

2006年石家庄市国税局稽查20户企业,查补税款

第二部分:稽查环境变迁与2006年的房地产税收专项检查: 1、全国稽查由收入型稽查,转向执法型稽查。 解释收入型稽查和执法型稽查的概念。 为什么由收入型稽查转为执法型稽查呢?

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使我国税款连年增长,在全国财政收入上不计较一城一地的得失。 2、石家庄任务紧张,既要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执法型稽查的理念,又要保证财政收入,因此执法比较严厉。

3、近年来,河北省大案接连不断,引起高层的密切关注,使河北省稽查形势雪上加霜。 最早河北的大案件,引起中央高层关注:葆祥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然后是7.26案件将河北稽查形势推上了风口浪尖,这还没有完,“利剑二号”的稽查风暴达到了顶峰,追税工作异常困难—两个例子。

2006年的地产稽查风暴是在这种形势下,产生的。大家也就能理解为什么在40天内,20户企业查了1个多亿税款。当然也就理解为什么

在“利剑二号”激战正酣的情况下,2006年房地产稽查风暴有突然爆发,当时我们所有的力量都在利剑二号上。

一、石家庄2006地产税务稽查风暴

2006年对于石家庄的地产业来说,对于我们在座的各位地产财务从业者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尤其对于在座的国税征管的企业来说,相信去年的地产稽查风暴让你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作为直接参与检查人员,全程参与了全过程。 讲几个小例子,大家就知道当时的紧张气氛: 1、 2006年10月16日进驻阳光大厦,18日正式入户检查,17号一天,企业自查补税近2000万元。

2、因为我们对各检查组有内部考核任务,我们大家也都知道地产业都是很有 的,因此某一检查组声称自己是财政部、总局的检查组,该企业就去背景找关系,最后。。。。

3、某著名开发公司,声称自己的账目被烧毁,并提供了公安机关的证明,税务机关要依法进行核定,最后又拿出了账簿。

4、某公司,声称自己的账簿在美国,在强大压力下,号称将账簿空运回来了。 中国房地产报 以《石家庄税收检查事件揭开房地产偷税冰山一角》、中国财经报《石家庄房地产企业偷税黑洞有多深》、《中国青年报》以《19个企业238个账户,石家庄房地产遭遇税务稽查风暴》

中央电视台等各大新闻媒体也纷纷作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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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邓小平形容89年的6.4风波时说:这常风波是迟早要来的,是有国际的大环境与中国的小环境决定的。

而2006年石家庄地产稽查风暴的来临,同样是由全国的大环境和石家庄的小环境决定的。 1.中央对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力度不断加大。(大环境) 出于两个原因:

(1)目前经济已经出现局部过热的苗头,而房地产行业作为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强有力的拉动器,要刹车。

(2)房价过高成为老百姓不能承受之痛。

“住不起房、看不起病、上不起学”在每年的两会期间,都被称为“新三座大山。” 本届政府自称为“亲民政府”,而房价持续走高能否遏制,关系到政府是否能够取信于民的大事。 2 直接原因

财政部河北省专员办对石家庄4户企业进行抽查,得出了石家庄房地产市场税收秩序混乱的结论。并上报国务院,正如上面我们谈得大环境,国务院总理第一时间批示: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彻查石家庄房地产税收秩序。

根据这一指示,石家庄国税局动员了所有的力量进行了去年震动地产界的税务稽查。 实际上,专员办对税法并不精通,出具的文件有多处错误。 第一:混淆内资企业政策与外资企业政策 第二:混淆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 第三:运用政策错误。

但是,专员办的报告到国务院后,国务院领导就作出了批示,导致了去年的地产风暴。 3 地产风暴后的稽查形势

(1)05年、06年两年的宏观调控措施,事实上并没有起到预期的效果。2007年,八部委的联合整治,卷土重来。地产业面临的形势持续恶化。 出示文件。

(2)前几周,2007年地产税务稽查已经启动,我到几个地方去巡回讲了房地产税务稽查方法。

(3)石家庄利剑二号专案的深入开展,使税务机关现在还腾不出手来,对于6月份以后的地产稽查形势应该有充分的估计。 二、所得税政策的变迁

现行税制是从1994年分税制改革开始的。 问:为什么1994年要进行税制改革呢? 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1994年税制改革都和1992年有一个老头在南海边划圈儿有关系。也就是说税收政策和经济大形势是息息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就需要配套的会计、税收制度。

(一)1994年---2003年

从94税改到03年。这一阶段并没有完全针对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税收原则。事实上房地产企业的收入确认、成本核算等完全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没有量体裁衣的税收政策,等于国家放弃了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追索,形成了其“经济的巨人,纳税的侏儒”形象。

某市国税部门2005年的实际情况:管理243户房地产企业,有收入的只有19户,亏损面达到91%,共申报1239万收入,其中居然有1050万申报的是减免税收入。

(二)2003年制定了国税发[2003]83号文件,专门针对房地产企业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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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政策参照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1】142号文件,对内资企业的预售收入开始征税,是最核心的规定。该文件的发布,有力的加强了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稽查。 (三)国税发【2006】31号文的制定。

83号文件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了很多问题。在税务系统强调精细化管理的大前提下,国家税务总局与时俱进,于2006年制定了31号文件,号称“剑指房地产偷税黑洞”,但是31号文件一些提法仍然有不完善之嫌。

31号文件的制定与实施,对房地产业税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于房地产业税收来说,怎么形容31号文件的重要性也不为过。 (四)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

国税发【1995】153号文件,首先提出了预售收入征税的概念,房地产业所得税政策同其他企业产生重大变化。应该说外资企业税收的理念领先一步,一直到8年以后的2003年,内资企业所得税才提出预售收入征税的概念。所以两税合并后究竟是所得税司的人主导政策制定,还是外税部门的人主导政策制定,对企业利益影响极大。

国税发【2001】142号文件的颁布,使外资企业房地产所得税政策进一步明确。但是随着31号文件的颁布,内资房地产税收政策更加详细明确,内外资差异增大。除了一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差异外,房地产企业还有其特殊的差异。

冀国税发【2006】7号文件,对142号文件部分内容做了明细解释。

问题一:作内资企业好,还是作外资企业好呢?

如果是在过去,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不言而瑜的,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有很多政策上的优惠,虽然外资房地产企业没有生产性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但是在扣除标准上、在收入确认上有一系列的好处。

随着,明年两法合并,作外资企业是否还有很多额外的好处,现在还说不好。但是,如果是真外资企业的话,至少不吃亏,至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缴纳吧。如果想筹划为外企,至少必要性没有前些年那么大了。 三、 31号文的特点

(一)对以往的经济行为有一定溯及力。

1.法律的基本规则是“法不朔及及往”。以前没有明确规定的,就不再追究。

2.31号文件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06年1月1日以前,没有明确规定,尚未进行处理的税务事项,按31号文执行。

3.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31号文件之前,很多事项没有明确规定,或政策不明确存在争议。本规定,实际上可解决稽查中的税企争议。

(二)剑指房地产偷税黑洞,但又不乏温情脉脉的一面,有所谓人性化规定。

1.设立了完工标准。如果没有完工标准,计税成本的规定将名存实亡,所有收入都滞留在预售阶段。

2.提高了预计毛利率。原来一律15%,现在对省会城市提高到至少20%。 3.对关联交易做了限制。

(1)取消了房地产相关企业的税收优惠

(2)对利息支出扣除作了更加严厉的规定。 4.不允许预提配套设施成本

5.新办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规定合理化。 6.合作建房的纳税时点规定,非常人性化。 一、收入问题

(一)预售收入

(二)预售收入转化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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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销售收入 (四)预租收入 (五)视同销售收入 二、成本费用扣除 (一)六大扣除原则 (二)十四项扣除项目

三、特殊经济业务税收规定

(一)合作建房、土地使用权投资 (二)代建房屋

31号文件逐条讲解:

一、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 1、房地产税收政策适用的范围

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开门见山,说明我们31号文件政策不仅仅针对住宅,而是包括了商业用房、配套设施等所有的开发产品,避免了争议。本句话,着重说明的是31号文件不仅仅适用于住宅,如今比较流行的商铺等也遵循31号文件。 2、预售收入

(1)开发产品未完工前收取的款项均为预售收入。

税务机关认为:包括各种定金、订金、合同保证金等,均为预售收入。而不仅仅是房款。 石家庄地税部门规定对预收款要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收据,但是在我们检查过程中发现,依然有很多企业使用自制收据(相当于白条)。在所得税中,无论你开具了收据,还是没有开具收据,都算作预售收入,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点,内外资企业是统一的。 (2)无论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实际取得的款项均为预售收入。

实际上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就进行预售是非法的。但是,税务机关不是预售许可证的主管机关,也不去分辨这个,总之只要取得收入就要纳税。以前曾经有过教育部门收取非法择校费、三陪小姐坐台费是否要征税的争论。现在我们对于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取得的收入,要征税,这个是明确的。

提示:假按揭收入是否要征税呢?后面我们会讲到。

实际案例:2006年房地产税务稽查过程中,某房地产公司由于五证不齐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但是其资金链条紧张,因此通过团购的形式,将款项打入老板个人账户,再以个人借款的方式,将款项借入。

问:是否该纳税呢?

答案是肯定的,而且此种行为更加恶劣。我们对该房地产公司作了处理。

在前几天邯郸国税的检查中,再次发现了此种情况,我个人意见,对这种情形要从重处理。

(3)预售收入是收付实现制原则计税。

预售收入纳税,必须是实际收到的款项,非现金经济利益不能作为预售收入。 实际案例:(拆迁补偿费)

冀国税函〔2007〕23号文件第十一条第八款第一项的规定

冀地税函[2006]244号文件第十九条 也同样规定了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计税。 问题:当达到完工标准后,收入按照100万,还是30万呢? (4)预售收入征税是房地产企业独特的纳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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