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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陈飞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6/7 4:41:55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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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押人员监内犯罪的预防

陈 飞

在押人员监内犯罪是指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内实施的触犯刑律、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法律处罚的犯罪行为。监内犯罪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存在,预防监内犯罪的任务复杂而艰巨。要根据不同阶段和具体特点,对症下药,因情施策,实现有效预防。 在押人员监内犯罪是指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内实施的触犯刑律、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法律处罚的犯罪行为。《刑法》和《看守所条例》均有部分条款涉及此问题。搞好对在押人员监内犯罪的研究和预防也是我国各级、各地看守所一项必不可少而又极其重要的基础工作。笔者结合个人体会,就如何开展和加强对在押人员监内犯罪的预防工作做些肤浅探讨。 一、在押人员监内犯罪的种类

根据《刑法》和《看守所条例》等有关规定,涉及在押人员监内犯罪的主要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教唆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监管秩序罪、脱逃罪、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等。 其中,有些属于看守所责任事故或者重大事件,如脱逃罪、故意伤害罪、故

意杀人罪等。有些监内犯罪属于容易发生又较难把握的犯罪,如寻衅滋事罪、破坏监管秩序罪等,这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二、在押人员监内犯罪的原因

犯罪是系列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而产生的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在押人员监内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多元化的,有些因素是构成在押人员监内犯罪的必要成分。

1、在押人员群体的特殊性。在押人员是因涉嫌犯罪或犯罪被判刑而羁押看守所的,他们都存在一定的犯罪内在因素,这种犯罪的内在因素一旦和不良环境相互作用,就很有可能产生犯罪行为。在押人员实施寻衅滋事或者破坏监管秩序等监内犯罪行为的内在因素集中表现为一种“主观恶习”,这种恶习多数是他们在社会上形成的,在脑海中根深蒂固。到看守所后,由于受到监纪监规的严厉约束而蛰伏隐匿,当存在一定的外部条件时,便往往重现于监内。也有少数在押人员因在监内耳濡目染或受到他人的教唆,在认识上日趋一致而逐步形成这种恶习。

2、监内信息来源渠道不畅。信息是控制的基础,监内控制必须依靠准确的监内信息。一些看守所规章制度不健全、民警工作责任心不强,日常管理措施有漏洞、监室运行秩序紊乱,影响了监内信息来源渠道的畅通。同时,受警力不足、装备落后、经费紧张和在押人员

特殊性等因素的制约,监管民警准确掌握监内信息有一定难度。这些因素造成了监内控制功能不足,给部分在押人员实施监内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

3、预防监内犯罪意识不强。监管民警没有将监内犯罪作为对在押人员从入监到出所谈话教育的必备内容,在押人员不懂监内犯罪的有关法律,导致不守法。民警在处理在押人员殴打或者体罚在押人员事件时,往往只按一般违规处理了事,没有从预防监内犯罪的角度去做工作。个别民警在工作中报喜不报忧,使自身的预防监内犯罪工作失去了有效监督。

4、诱发因素的刺激。诱发监内犯罪的因素很多,主要包括监内物品、食品支配和生产、劳动、休息、娱乐安排等利益的驱动或者诱导。 三、在押人员监内犯罪的特点

1、隐蔽性。尽管监内犯罪主体对其行为性质认识不一,但他们非常清楚这是一种较严重的违纪违规乃至犯罪行为,并千方百计隐瞒自己的行为,以逃避调查和处罚。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选时间,利用监内控制的时间空隙。二是选空间,利用民警不易观察到的巡视道下放风场或者南北侧监门附近。三是强迫、唆使或者挑拨他人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自己在“幕后”操纵,万一败露也不会牵连自己。四是私立“行规”,不准同室在押人员向监管民警反映真实情况。监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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