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在押人员采取有效的教育和管控措施,防止其继续实施监内犯罪行为。主要是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畅通监内信息渠道。信息是控制的基础,没有充分、准确的信息,控制就会失去方向。所以,要不断完善和落实新入监人员跟踪观察、在押人员个别谈话教育、双人夹管重点人员、闭路电视技术和动态监情分析研判等规章制度,全面畅通监内信息渠道。二是严厉查处监内违规行为。监内违规往往是监内犯罪,特别是寻衅滋事罪、破坏监管秩序罪发生的前兆。只有严厉查处监内违规行为,才能使违规者迷途知返,将监内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针对监内违规行为的隐秘性,在查处违规情况时,我们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掌握真实而准确的违规情况,而后作出相应处理。如果我们调查取证时粗枝大叶,只凭表面现象主观臆断,就可能伤害无辜的在押人员,或者放纵真正的违规人员,达不到预防监内犯罪的目的。三是做好易受害人员的预防工作。许多监内犯罪都有被害者,做好被害预防对预防监内犯罪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被害者中存在一些较为普遍的特点:(1)被害人自己的刺激言行诱发他人侵害行为的发生。(2)被害人受侵害后,不敢反抗,任由侵害行为发生。(3)被害人受侵害后,自己又转化为侵害人。根据这些特点,监管民警要做好易受害人员的教育引导工作,消除被害诱因,坚决与监内违纪违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减少监内犯罪行为的发生。
3、犯罪后的预防。
犯罪后的预防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所采取的预防措施。这种预防具有两方面内容,即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特殊预防是对监内犯罪人员采取惩处、改造措施,矫正其不良心态和行为方式,防止其重新犯罪;一般预防是指警戒妄图铤而走险的在押人员,使其内心畏法,消除犯意。
正确适用惩罚措施,打击监内犯罪行为对预防监内犯罪工作的保证和促进作用是无庸置疑的,但必须做好以下工作,才能达到预期效果:一是对有犯罪倾向的人,平时就要收集证据,创造积累打击条件,以便稳、准、狠地打击监内犯罪行为。如对于监内的殴打、体罚行为,在平时的查处中就要做好相关的笔录、照相和物证保管工作,固定和保全证据。二是要坚持露头就打,打早打小;防止“养虎为患”、坐大成势。三是要扩大教育效果。通过在看守所内召开公判会或者组织被打击处理对象现身说法等方式,警戒全体在押人员。
在预防监内犯罪过程中,预防的主体是监管民警,民警必须切实增强岗位责任感,提高监内犯罪预防意识,将预防监内犯罪贯穿监管工作始终,努力减少监内犯罪行为的发生。
(部分内容参考网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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