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审批许可证办理指南
许可事项:爆破作业审批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许可对象:具备《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14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具有《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D级(含)以上爆破作业还应具有《爆破企业承担爆破资格等级认证书》;
2、有相应的爆破技术人员:A级爆破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2人以上;B级爆破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C级爆破必须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2人以上。未上等级的爆破作业应具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
3、进行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承担爆破单位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D级(含)以上爆破作业还应提供《爆破企业承担爆破资格等级认证书》;
2、工程批文或同意实施爆破和许可的批文;爆破作业合同。
3、爆破作业申报表、爆破作业方案;
4、A、B、C及对安全影响较大的D级爆破工程,由省公安厅认证的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5、爆破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6、爆破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 7、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许可程序: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治安管理部门根据申办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现场勘察,对C级、D级和普通爆破作业做出审批许可;对B级、A级爆破作业提出审查意见逐级上报。B级拆除爆破作业由市州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审批许可,A级拆除爆破和B级大爆破作业由省厅治安总队审批许可,A级大爆破作业由公安部治安局审批许可。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受理标准的,给申办人开具收取材料凭证;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须即时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县(或者市州、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申报材料,并组织现场勘察,制作书面记录。对A、B级爆破作业提出意见后报市州公安局治安支队;
2、市州公安局治安支队接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复审,组织现场勘察,制作书面记录。对A级爆破作业提出意见后报省厅治安总队。
3、省厅治安总队接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勘察,制作书面记录。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理由,终止审查。
(三)时限:7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县(或者市州、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治安管理部门对C级、市州公安局治安支队对B级、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对A级爆破作业经逐级审查,现场勘察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批准该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制作书面许可批复,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说明理由,材料逐级退回。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通过审定的,送达准予许可文书;
3、对未通过审定的,制作不予许可文书,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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