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组织协调工作
1.协调工作的原则
协调参加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是驻地办的重要工作,驻地办应将自己置于协调工作的中心位置而发挥积极的作用。整个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都应处于驻地监理工程师理工程师的协调之下。
1.1驻地办内部的协调工作:以驻地监理工程师理工程师为核心,协调驻地办各专业、各层次之间的关系。
1.2每日召开驻地办内部协调会,全体监理人员参加,交流信息,安排布置工作。 1.3每周一次在监理例会之前召开协调会,统一步调,交流情况,决定监理例会的主要内容及会议召开程序。
1.4在某项专题会议或布置专项工作前召开协调会。 2.组织协调的内容
公路工程建设需要一支具有高度协调能力的监理队伍,才能达到有效的控制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费用,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使施工监理工作达到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驻地监理工程师理工程师将联合所有力量,协调好项目内部、外部的种种关系,保证建设项目控制目标的顺利实现。 2.1协调好项目内部人际关系,共同实现项目的控制目标。
协调的内容主要是人员安排上的量才录用,配置上的能力与性格互补,制度上确立明确的岗位职责,责权相应人员管理职能既不重复也不遗漏,实际对人员的评价与激励机制。
2.2协调好项目内部组织关系
协调的内容主要是明确组织内各机构及监理人员的责权及相互关系,强化内部组织严密与管理科学。
2.3协调好项目内部需求关系
协调的关系主要内容是发挥计划的指导作用,解决人、财、物供求平衡,合理配置及交替衔接人员的需求。 2.4协调好项目外部的关系
由于外部关系非合同关系,其单位又以政府部门、财政金融机构、社会服务单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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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因此协调的主要内容是运用请示、报告、汇报、送审、取证、说明等实现调解矛盾等行之有效的办法。
2.5组织协调好驻地监理工作和承包单位的施工活动,重点检查监理和施工人员之间的协调组织处理重大技术、合同管理和计量与支付及安全事故的处理等,并按规定职权上报审批处理。
2.6组织管理试验室工作,督促承包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保证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
2.7组织编送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有关工程监理的各种汇报及请示报告等工作任务。 2.8监理工程师应成为建设单位的忠诚顾问,在处理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矛盾和纠纷时,要依据国家有关经济政策、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公正、客观地促成问题的妥善解决。
2.9明确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二者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合同关系。因此,监理工程师有其受委托性,在任何时候均有受托人的合法权益,行使其监督管理的职责,并公正而忠诚地进行监理职业服务。同时,双方应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尊重,密切合作。具体的协调工作为:
(1)加强与建设单位及其驻施工现场代表的联系,听取对监理工作的意见。 (2)在召开监理例会或专题会议之前,先与建设单位驻施工现场代表进行研究与协调。
(3)必要时与建设单位领导及其驻施工现场代表召开碰头会,沟通各方面情况,并作出共同步署。
(4)邀请建设单位驻施工现场代表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工程质量、安全、消防、文明施工现场及环保卫生的现场会或检查会,使建设单位人员获得第一手资料。
(5)经常编发简报(含月报),向建设单位及时汇报有关信息。
(6)当建设单位不能听取正确的意见,或坚持不正当的行为时,应采取说服、劝阻的态度;必要时可发出备忘录,以记录在案并明确责任。
(7)监理单位有义务在全面履行合同,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下,全面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对监理工作所进行的检查、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选派合格、称职的监理人员,及时撤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并接受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检查、监督时发现的违约行为的处罚。监理单位须就完成监理工作过程的相关事宜,按照建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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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同意的方式和规定及时报告。并在开展工作中遇到本工程范围内、职权范围外的疑义,只要此问题涉及到建设单位或本工程利益,监理单位即有责任和义务以书面或建设单位认可的其他方式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2.10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对工程承包合同负有共同履约的责任,工作往来频繁,在往来中,对一些具体问题产生某些意见分歧是常有的事。在这个层次的协调中,监理工程师应处于公正的第三方,本着充分协调的原则,耐心细致地协调处理各种矛盾。在不同阶段,需要协调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关系的内容也各不尽相同,因此,协调工作内容和方法也随阶段的变化而变化。 2.10.1施工准备阶段的协调
作好施工准备是顺利组织施工的先决条件。施工准备工作,包括施工所必要的劳动力、材料、机具、技术和场地等准备,这就需要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双方分工协作,共同完成,为顺利施工创造条件。施工准备涉及资金问题很重要,如果资金不落实,很多准备工作无法进行。承包单位收取备料款后应抓紧准备,在约定期限内开工,否则建设单位可申请经办银行从承包单位帐户中收回预付款。为避免以上不愉快事情的发生,监理工程师应保持双方信息沟通,协商办事,督促双方严格按合同执行。 2.10.2施工阶段的协调
施工阶段的协调工作包括解决进度、质量、中间计量与支付的签证、合同纠纷等一系列问题。
进度问题的协调。影响进度因素错综复杂,协调工作也十分复杂。时间证明,有两项协调工作很有效:一是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双方共同商定一级网络计划,并由双方主要负责人在一级施工网络计划上签字,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二是设计提前竣工奖,调动承包单位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如果整个工程最终不能保证工期,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将预付工期奖中扣回并按合同规定予以罚款。
质量问题的协调。实行监理工程师质量签字认可,对没有出厂证明、不符合使用要求的原材料、设备和构件,不准使用,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不予验收签证,也不予以计算工程量,不予支付进度款。
签证的协调。设计变更或工程项目的增减是不可避免的,且是合同签订时无法预料和未明确规定的。对于这种变更,监理工程师要仔细认真研究,合理计算价格,与有关各方充分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并实行监理工程师签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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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3交工验收阶段的协调
建设单位在交工验收中可以提出这样那样问题,承包单位应根据技术文件、合同、中间验收签证及验收规范做出详细解释,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单元应采取补救措施,使其达到设计、合同、规范要求。本工程在交工验收后30天内编出竣工结算和“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办理竣工结算,结清帐款。 2.11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 2.11.1成立设计协调小组
设计协调小组由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专业人员、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各专业小组成员定期电话联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随时召开小组会议,研究解决工程中存在的问题,把需要落实的问题整理成文字资料,各方会签后经监理单位正式发文备案。
2.11.2设计单位专业人员应定期参加监理例会,定期到现场查看施工情况,设计应满足现场施工进度要求。
2.11.3组织承包单位和监理专业人员把图纸中的问题列出清单,约请设计单位人员按时到施工现场,进行“现场答疑”,把“答疑”结果整理成文字资料,设计单位签认后正式归档。
2.11.4设计协调小组成员,还应负责各专业之间的配合等问题,当一个专业出现变更改动时,小组领导应严格把关,组织查看是否影响到其他专业施工。当各专业都确认互相不影响时再进行会签,以避免“变更”之后又出现“变更”,降低“变更”在工程中出现的频率,使工程能顺利、如期进行施工。 2.12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主动接受质监部门的指导,及时如实的反映情况,充分尊重质监人员的职权与意见。 2.13重视第一次工地会议、工地例行会议、专题性工地会议和现场协调会议等。工地会议是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法之一,旨在检查、监督承包单位对承包工程施工的执行情况和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协调有关各方的关系,促进各方认真履行合同文件所规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
2.13.1工地会议是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对施工管理的监督、协调的有效方式,是对工程进度、质量、费用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有效的控制方法,并起到沟通信息、共同研讨、消除分歧的作用,为正确决策提供依据,确保施工监控工作顺利进行。 2.13.2专题性工地会议是根据承包单位或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的建议召开的有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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