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共同犯罪中意思联络的必要性
及其行为方式
杜文海?
共同犯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犯罪形式。探讨与研究意思联络的必要性与行为方式,对于确定共同认识因素的有无及程度,从而正确认定共同故意的性质和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一、意思联络的内涵
关于意思联络的定义, 学界观点不一,集中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表明愿意共同实施某种犯罪 。(2)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人不仅主观上都有犯意, 而且要有犯意联系, 他们之间的犯意互相沟通, 彼此协调, 只有这样的共同故意, 才能使共同犯罪的活动具有内部一致性。(3)意思联络是将共同犯罪人的思想沟通成为共同故意的重要内容。(4)意思联络是共犯人主观上互相沟通, 彼此联络, 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 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将上观点综合起来,概括了意思联络的内涵应当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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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文海,检察员,研究生学历,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检察院,邮编723031,手机15829892901。
马克昌:《犯罪通论》[ 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第5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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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 高格:《刑法学》[ 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26页.
赵秉志, 吴振兴:《刑法学通论》[ 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 1993年版.第220页 4
张明楷: 《刑法学》[ M]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第281页
三个要点:第一, 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人之间的主观沟通和思想联系。第二, 意思联络是能使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犯罪, 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的主观沟通和思想联系。第三, 意思联络是能使共同犯罪人借以形成共同故意的主观沟通和思想联系。 二、意思联络必要性认识。
意思联络的必要性的问题,意思联络的内涵上来看,也即认为是否要求共犯人相互间在主观上必须要有一定程度上的意思交流与沟通。在这方面,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由于基本立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分歧。
客观主义认为“共同犯罪是数人共同实施特定犯罪,因此,除了要求数人就实现特定犯罪具有共同行为外,还要求数人就实现特定的犯罪具有意思联络,即数人必须相互认识到犯罪事实,或者说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主义刑法理论的犯罪共同说,把共同犯罪理解为数人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认为只有在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才能成立共同犯罪。这就要求共犯的主观故意必须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故意。因此,共犯者之间的意思联络就成为形成共同故意的前提和基础。所以,没有意思联络,就没有共同故意,也就没有共同犯罪。因此,意思联络是犯罪共同说的理论基石。
主观主义认为 “共同实行的意思,乃是共同为一定行
5张明楷:《部分犯罪共同说之提倡》【J].清华大学学报,2001年版,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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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意思,只要有共同协力关系的存在,纵然没有意思联络,也应成立共犯”。主观主义的行为共同说,把共同犯罪理解为复数的人通过共同的行为来实现各自犯意,共同表现主观恶性的过程。该理论并不考虑犯罪构成的同一性,也不要求共犯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在该理论看来,意思联络并不是共同犯罪的前提和条件。
本文认同客观主义说,即“共同故意需要意思联络”。理由如下:首先,主观主义一般否认成立共同犯罪需要意思联络,故承认共同过失犯罪,而坚持客观主义立场的学者均否定共同过失犯罪。在立法实践上,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只能是共同故意犯罪。其次,共同犯罪,并不是将各犯罪简单机械的相加在一起,而是通过意思联络为纽带将各个犯罪人的主观犯意连结成一个有机整体。“正是通过意思联络,各共同犯罪人的个人犯罪故意,才结成一体,转化为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否定意思联络必要性者,一般倾向于将共同犯罪的认定扩大化,将一些缺少心理联系,而仅仅是行为与结果巧合在一起,将徒有共同犯罪外观的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并定罪量刑,有违主客,即“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故意与共同犯罪行为的统一” 的认定原则。前苏联刑法学者特拉依宁也强调:“不要求各共犯之间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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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9页。 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10页. 8
陈兴良:《共同犯罪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 第104页.
定的主观联系,就必然把刑事责任建立在几个人的不同的行为客观巧合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必然会导致所发生的结果的客观归罪。”再次,在国外的刑法理论中,对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特别强调共同犯罪人之间的意思联络。如日本刑法学者牧野英一指出:\共犯的主观要件是意思联络。由于甲的意思与乙的意思互相联络,其两者的行为,才产生法律上统一观察的结果。\在这种观点中,意思联络是被视为主观要件的内容加以讨论的。最后,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也有学者将意思联络视为共同犯罪故意的内容。如赵秉志教授认为“意思联络是将共同犯罪人的思想沟通成为共同故意的重要内容”,再如,张明楷教授就认为“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这就充分体现了意思联络在共同犯罪故意中的重要地位。 三、意思联络的行为方式
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是共犯人之间意志的传递和交流,从行为方式特点上看,意思联络行为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1、明示的方式。意思联络的明示方式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的犯罪意图明确无疑的想对方表露出来,其他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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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拉依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233页. 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13页。) 11
赵秉志,吴振兴:《刑法学通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2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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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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