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外派培训
第五十一条 培训目的:通过外派培训,使公司人员学习业界先进技术、专业技术技能。
第五十二条 外派培训的内容包括政府法令规定的,由政府单位和公司主办及核定的资格鉴定课程;特殊的专业知识或技能课程;各种取证考试;海外交流考察;MBA进修培训,企业经理人进修培训等。
第五十三条 外派培训的形式分为全脱产、半脱产和在职培训。
第五十四条 外派培训计划:人力资源管理机构及各部门应于新年度开始前提出外派培训计划并报批核准。临时外派项目,申请人应按正规的程序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人力资源管理机构、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五十五条 参加外派培训人员的人事关系应在本公司,应有长期服务于本公司的意愿。
第五十六条 参加外派进修培训的人员应填写《员工外派培训表》。
第五十七条 外派培训人员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的,其人事关系归人力资源管理机构管理,工资待遇按协议执行。
第五十八条 外派培训结束后,外派培训人员应于返公司七日内将外派培训期间所填写的学习日志交人力资源管理机构。个人参加培训学习结束后,须持结业证、考试成绩或其他证明材料到人力资源管理机构备案登记。
第五十九条 外派培训人员的费用报销应在返公司七日内汇总填写明细,由人力资源管理机构审核登记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十条 进修人员若申请半脱产、全脱产进修,期间的薪金发放标准依公司相关薪金制度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起草并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由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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