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小学惩罚教育的心理学思考
一、 惩罚与惩罚教育
惩罚是对过错行为的处罚或制裁,是人们为了保证法律和社会规范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对违反法律和规范的行为采取的手段[1]。这是从社会学的角度给惩罚下的一个定义。心理学上一般认为惩罚是指反应后出现的能够抑制那一反应的事物。学习心理学的研究表明,惩罚会使机体产生对罚的恐惧,从而可抑制人或动物去进行那些会带来惩罚的活动[2]。关于惩罚教育,《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卷》“奖励和惩罚”辞条中有这样的表述:“惩罚是对犯有错误的学生给予适当的处分。”顾明远主编的《教育大辞典》将惩罚教育界定为“对个体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旨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与奖励相对,为学校德育采取的一种教育方法,有利于学生分辨是非善恶、削弱受罚行为动机、达到改正的目的,也有利于维护校规校纪[3]。综合以上的论述:惩罚是对个体在心理或生理上施以不愉快刺激或剥夺愉快刺激,从而减少或消除不良行为出现的一种强制性的的矫正行为。惩罚教育则是教育者为了达到教育目的,对受教育的不良表现或不恰当的行为方式,采取的一系列否定性或剥夺式的教育措施。 惩罚教育的思想古已有之。《易经》认为,在儿童的启蒙时期利用惩罚是有利的,如果脱去约束反倒不利,适度的“小惩”可以达到“大戒”的效果。夸美纽斯主张教育要适应自然的法则,顺应儿童的天性,但是并不排除使用惩罚。严格的纪律是必须的,学校没有纪律犹如磨盘没有水[4]。 近年来,教育界普遍倡导赏识教育、激励教育、尊重教育,强调了学生作为未成年人不受惩处的保护。在各级各类文件中从不提及惩罚教育,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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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的形式禁止对学生进行体罚(惩罚中的一种形式)。舆论界对教师使用惩罚不当造成学生伤亡的事件更是大肆宣扬报道,致使教师谈“罚”色变,对学生在校的不良表现和错误行为听之任之,不予严厉地惩处;教师在学生和家长中丧失了威严,学校教育的育人功能也大大地打了折扣。那么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能否对学生进行惩罚教育呢?有人说,对个别表现差的学生应该要惩罚,言下之意就是对那些学习成绩好、表现好的学生就不能予以惩罚了。这种观点不符合个体心理成长的规律,其实我们每个人都经历过受惩处的体验,有的还成为自己事业成功的激励和鞭策力。因此,对学生进行惩罚教育是必要的。 二、中小学惩罚教育的必要性
教育家马卡连柯曾经指出:“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老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可见,在教育中实施惩罚是十分必要的。
1.中小学生心理发展的特点决定教育中需要惩罚
学生的人格发展与完善过程中不可缺少惩罚教育。增强学生规范意识、树立是非观念需要惩罚。教师对直接犯错的学生施以惩罚,使学生产生不愉快情绪体验,引起焦虑和畏惧,扼制不良行为的再次发生;同时对其他没有犯错的学生产生警戒和威慑,使他们不敢犯同样的错误。从而使他们增强规范意识和是非观念。学生承受挫折的能力培养也需要惩罚。如今的青少年多是在家庭的溺爱中成长起来的,使得他们认为生活就是一帆风顺的,以致于面对挫折时没有任何的承受能力,而惩罚教育能告诉他们真实的生活没有什么是一帆风顺的,从而提高他们的耐挫力。增强学生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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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勇气也需要惩罚。每一个人都会犯错误,而重要的是面对错误我们能够勇于承担错误、改正错误。处于发展中的青少年学生犯错误的几率较大,面对自己的过失,学生同样要勇敢地正视并加以改正[5]。惩罚能促使他们更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勇敢地承担错误,态度坚决地改正错误。 学生的道德发展与完善不可缺少惩罚教育。柯尔伯格的道德发展阶段理论,进一步论证了儿童青少年道德发展的较低阶段恰当地使用奖励和惩罚,对他们的道德发展和社会性发展具有其他教育方式(如说理)难以替代的作用[6]。柯尔伯格认为,人的道德发展大致经历三个水平六个阶段。六个阶段分别为:避免惩罚与服从阶段;个人的工具主义目的与交换阶段;“好孩子”定向阶段;社会制度与良心维持阶段;社会契约和个人权利定向阶段;普遍的伦理原则阶段。儿童青少年的道德发展是按照上述阶段顺序发展的,很少有超越顺序的现象,因此每个人都要走过“避免惩罚与服从”这一道德发展的早期阶段。另外,根据柯尔伯格的理论,儿童青少年个体的道德发展水平存在着差异性,有的虽然年龄较高,但实际上道德发展处于较低阶段;有的生理年龄基本相同,但道德发展水平明显低于同龄学生,在行为中经常出现问题,对于此类因差异造成的道德发展问题,恰当地使用惩罚教育常常会取得其他方法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 2.学生个体的社会化发展不可缺少惩罚教育
任何个体的成长都要从自然人过渡到社会人。学校教育的目的就是为学生将来走向社会打好基础,做好准备的。学校教育的过程体现了社会化要求。而社会存在着许许多多的惩罚规则,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学校进行惩罚教育。学校通过对违反校纪校规学生的惩罚,告诫学生,学校中有规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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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存在,社会和国家有法律法规的存在,一旦违反,就必然受到相应的惩罚。只有不断地规范自己的言行,将来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另一方面,就学生生活的环境来说,学校是一个集体,是一个特殊的社会构成系统。学生生活在学校中,就是生活在一个特殊的社会中,它不同于家庭。家庭中只有学生和家长的单一关系,学校中除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更重要的还有具有相同性质的学生与学生的关系。在这个关系中必须有共同的规范来维系集体的正常运转,有人触犯规范,搞特殊化必然要受到惩罚。这也是学校促进学生社会化的重要手段。 三、 中小学惩罚教育的原则 1.尊重关爱原则
惩罚教育的前提是尊重学生。很多人认为惩罚教育与“赏识教育”是不相容的。恰恰相反,对学生进行惩罚教育正是尊重学生、关爱学生的体现。如果教师对学生的不良表现和错误行为听之任之、不予惩罚制止,助长学生的嚣张气焰,那才是对学生的不尊重不关爱。所以在惩罚教育中,只有尊重的学生的发展,尊重作为发展中的学生的过错并引导其改正,才能使学生感到教师的关注和爱护,产生深刻的心理体验,明确违反规则的责任承担,心悦诚服地改正错误,走向心灵的平静。
对学生的关爱要始终贯穿在实施惩罚教育的前后。惩罚教育前,如果教师与学生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基础,实施惩罚教育时,学生就会感到这是教师对他的好,即使惩罚有些严厉,甚至过度,也会取得较好的效果。相反,学生则会认为“老师故意找茬”,即使是很轻的惩罚,也可能使学生产生对立或对抗的情绪,不仅使惩罚教育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而且使师生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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敌对关系。实施惩罚教育后,教师对学生更要保持着对学生的关爱。因为学生被惩罚后,通常会产生羞愧、痛苦、不安、畏惧、悔恨的消极体验,比平时更期望得到别人的关爱。实践证明,此时教师能以恰当的形式给学生以关爱,常常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它会比平时更快、更强烈地增加学生对教师的信任感、亲切感和对惩罚的认同感,从而增加学生下决心改正错误的机会。
2.谨慎适用原则
首先要慎重使用惩罚手段。班杜拉认为,观察学习是人类学习的一种重要方式,教师或家长惩罚学生很容易给学生提供一种攻击性行为的习得模式,因此,惩罚是一把极易产生负作用的“双刃剑”。在实践中,如果使用不当,很可能使学生变得更具有破坏性和侵略性,并更加充满敌意。所以在实施惩罚的过程中一定要始终采取慎罚的态度,把惩罚控制在恰当合理的范围和量度之中[7]。
其次要防止惩罚教育范围的泛化。夸美纽斯指出:严格的纪律不应当在跟学习或文术练习有关的事情方面而采用,只有对道德方面的过失才能采用一种比较严格的纪律[8]。而在教育实践中,学生不仅因为认知方面的原因受罚,而且常常因为情感和个性方面的原因成为惩罚的对象,这就使主要适用于道德领域的惩罚,蔓延到了道德以外,而广泛地存在于认知、情感和个性等方面,这就是教育惩罚适用领域的泛化[9]。必须防止。 再次要因人而异,因事而异。一个学校的学生存在着许多差异,包括年龄、性别、性格、气质、家庭背景、社会阅历等,使用惩罚教育手段时,绝不能千人一面,千篇一律,应该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施以恰当、合理的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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