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期末重点 绪论
1.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法属性 P2 2. 功能与价值:P4-P5
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
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一章
1.劳动法产生的社会背景 P10
(1)圈地运动:雇主和雇员形成前提 (2)身份解放:实质平等的需求 (3)工业革命:社会关系的转变
(4)工业劳动社会化的法律调整——劳动法的产生
2.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劳动关系: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P13 4.劳动关系特点:P13-P14
(1)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兼容:形式上的财产性,实质上的人身属性 (2)从属性与平等性的兼容:形式上的平等性,实质上的从属性 5.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P19-P22 (1)劳动权平等原则:
A在就业促进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平等就业、《劳动法》12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B在劳动法基准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待遇均等(主要指同工同酬) C在劳动保护法领域,体现为劳动条件平等。 (2)劳动自由原则
A在劳动合同法领域,体现为契约自由、《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在集体合同法领域,体现为结社自由与团体自由 C在劳动保护法领域,体现为禁止强迫劳动
(3)倾斜保护原则(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包括:一是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在一般劳动者与特殊劳动者之间,倾斜保护特殊劳动者的权益。
A在劳动合同法中,体现为解雇保护 B在劳动基准法中,体现为基准法定
C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体现为对于劳动者的救济保障(劳动争议冲裁免费制度、举证责任倒置、有限的一裁终局)
6.劳动权的性质P23:属于人权,社会权,受益权,自由权,宪法基本权 7.宪法中的劳动权:义务主体是国家 P25
劳动法中的劳动权: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P26 8.P30 社会法法域学说
9.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 P31-P32 (1)一方面劳动法源自传统民法。
A劳动法中的制度设置源自传统民法中的债法
B作为劳动法的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源自于传统民法调整对象的雇佣关系 (2)另一方面,劳动法又超越了传统民法
A传统民法以形式平等为价值追求,而劳动法则以实质平等为价值追求。
B调整对象不同,传统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则是形式上平等的财产关系而实质上从属的人身关系 C传统民法对民事关系的调整主要采取自治的调整模式,而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模式具有自治与强制的兼容性 10.劳动法的渊源:P34 (1)制定法: A宪法、
B法律:劳动基本法、劳动单行法、其他法律中有关劳动法律规范 C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
E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 (3)出制定法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4)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11劳动法分非正式渊源:P37 (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案例
(2)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 (3)集体合同
第二章
1.英国1802年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标志着劳动法的诞生 2.1894年新西兰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最低工资法 3.1871年英国公布了《工会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工会法 4.1994年7月5日通过了《劳动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劳动法典,具有里程碑意义。 5.国际劳工公约的效力,概括来说就是约束国家,但不直接赋予公民权利。
第三章
1.劳动关系法律:是指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可能考简答 必须全部背)P53 (1)联系:
A、没有劳动关系就没有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之上,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B、劳动法律关系对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反作用”。 (2)区别:
A、前提条件不同:劳动关系的形成条件以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力为前提;劳动法律关系以调整这一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B、内容不同: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运用为内容;劳动法律关系以当事人之间特定的权利与义务为内容。
C、性质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物质社会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3.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法上的法律关系
劳动法上的法律关系包括:劳动法律关系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法律关系。 4.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P58
(即:劳动法律事实引起劳动法律关系运行) 劳动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指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续延、变更、中止和消灭的各种客观情况)
(1)行为: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A、当事人的行为
B、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行为 C、行政行为 (2)事件
(3)运行环节与劳动法律事实的关系P59(是事件还是行为引起的??) A、劳动关系的产生:只有合法行为中的双方当事人合意行为才会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 B、延续:既可以是事实,也可以是行为引起。
C、变更:原则上除了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各种劳动法律事实均可。 D、中止:可以是行为、事件等各种劳动法律事实 E、消灭: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事件等。
5.劳动者:劳动法上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公民。P61(界定标准:从属性) 6.劳动者的资格要素:
(1)年龄: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我国:16周岁)
(2)健康:是否具有与其履行劳动义务相适应的身体状况 (3)智力:文化条件、从业条件 (P65)
(4)支配自由:是否能够自由支配公民自己的劳动力(基本前提)P65 (5)就业愿望 (其他要素) 7.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P72
(1)明显的不对称性:劳方当事人的权利多于义务,雇主方当事人的义务多于权利。 (2)较强的法定性:法定优于约定,除非约定比法定对劳动者更有利 (3)适度的受限性:
A、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低于劳动基准法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不得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
B、当事人的有些权利同时具有义务性质
C、当事人有些权利不得随意放弃,有些义务不能通过约定而排除履行,即便处于当事人自愿,亦不例外
(4)救济的复合性:劳动者的权利救济呈现出兼采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手段的复合性
特征。
8.受雇人的义务: p73
(1)劳动义务:依劳动合同给付劳动的义务 (2)忠实义务:A、服从义务 B、保密义务 (3)随附义务:主要是指损害赔偿义务
9.雇佣人的义务: p74
(1)给付工资的义务 (2)保护义务 (3)使用义务
(4)为被雇佣人提供证明书的义务 (5)向受雇佣人说明劳动条件的义务
第四章
1.劳动就业法体系:P82
反就业歧视法 特殊群体就业保障法
2.就业平等权:是指平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P84
3.就业歧视的界定:没有合法的目的和原因,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者给予优惠,其目的或作用在于取消或损害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 4.禁止就业歧视P94 (1)禁止性别歧视
A、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录用的标准
B、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2)禁止民族歧视和对少数民族人员就业的特殊保障 《就业促进法》28条规定:“个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赵勇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给予适当照顾。”
(3)禁止残疾歧视和对残疾人就业的特殊保障 《就业促进法》29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国家措施:A、残疾人的集中安置 B、分散吸收残疾人就业 C、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 (4)禁止健康歧视 《就业促进法》30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5)禁止户籍歧视
《就业促进法》31条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五章
1.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P115
(1)时间适用范围: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空间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对事的适用: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4)对人的效力范围:
A、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
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括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B、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招用工勤人员,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P117 C、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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