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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上市十问20110929-markup(zc)-2011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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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由保荐机构按规定负责持续督导。

七、企业发行上市大致要经历多长时间?

企业自改制到发行上市的时间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总体时间为一年左右。正常情况下,各阶段的大致时间为:从筹划改制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6个月左右,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间可以缩短;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和制作申请文件,约需3至4个月;从中国证监会审核到发行上市约需3至4个月。

八、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主要负责哪些工作?

企业发行上市必须依法聘请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其主要工作如下: 1、为企业发行上市为目的对企业展开法律尽职调查;

2、参与讨论、设计和实施发行项目总体方案,并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3、对甲方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行提出规范意见,起草、修改有关规范运行的法律文件;

4、解答发行项目的实质条件和申报程序等方面的法律咨询;

5、起草、审查或者修改公司章程,以及与发行项目相关的各种专项协议,对存在问题的相关条款、内容提出法律建议或处置措施;

6、对企业经营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税务、债权债务确认等事项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置措施;

7、对企业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事项(若有)进行规范并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置措施;

8、参与讨论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

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出具发行项目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并根据有关规定出具鉴证意见;

10、协助解决和处理证券主管部门对发行项目提出的相关要求与问题。

九、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需要承担哪些费用?(这一部分答案要按照经验做大的修改)

企业从改制到发行上市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主要包括中介机构费用、交易所费用、推广辅助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四个部分。其中,中介机构费用包括改制设立财务顾问及辅导费用、保荐与证券承销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资产评估费用等,交易所费用主要包括上市初费和年费等,推广辅助费用主要包括印刷费、媒体及路演的宣传推介费用等,信息披露费用主要是上市公司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花费的费用。上述四项费用中,中介机构费用(尤其是证券承销费用)是发行上市成本高低的主要决定因素,其金额的变化直接决定了上市成本的高低,其余三项费用金额相对固定,对上市成本影响起不到决定因素。

从目前实际发生的发行上市费用情况看,我国境内发行上市的总成本一般为融资金额的6%-8%。根据Wind数据,中小企业板前273家上市公司总发行费用平均为2015万元(人民币,下同),占融资额的比例约为6%,远低于境外10%-25%的标准。

在以上费用项目中,中介机构费用均可在股票发行溢价中扣除,并不影响企业的成本费用和利润。

有关费用项目及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项目 改制设立 上市前辅导 费用名称 财务顾问费用 辅导费用 承销费用 发行 审计及验资费用 律师费用 评估费用 路演费用 上市及其他 保荐费用 收费标准 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在800—1600万元之间 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在80—150万元之间 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在70—120万元之间 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在10—50万元之间 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在200—400万元之间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上市初费为3万元;上市年费按月收取,5000万股本以下每月500元,股本每增加上市初费/年费 1000万元增加100元,最高限额每月2500元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上市初费按总股本0.03%收取,最高不超过3万元;上市年费按上市总面额的0.012%收取,最高不超过每年 6000 元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起人股、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免费;流通股按股本面值3‰收取;其他非流通股按股本股票登记费 面值1‰收取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按所登记的股份面值收取,5亿股(含)以下的费率为1‰;超过5 亿股的部分,费率为 0.1‰;金额超过300 万元以上部分予以免收 信息披露费 印刷费 差旅费 视实际情况而定 十、存在关联交易如何解决?

企业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要遵循诚实信用、决策程序合法与市场定价原则。

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规定和方法:

1、未经特别批准,企业不得制定运用募集资金收购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或法人资产的方案;

2、企业在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前,存在数量较大的关联交易,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减少关联交易的实施方案,并注意下列问题:

(1)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股份公司的业务经营;

(2)从事生产经营应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不得依赖股东及其下属企业;

(3)专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重组进入企业;

(4)主要为企业进行的专业化服务,应由关联方纳入(通过出资投入或出售)股份公司,或转由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具有自然垄断性的供水、供电、供汽、供暖等服务,应确保公平、公开定价;

3、无法避免的交联交易应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

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4、企业应在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作出规定。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制度。对于需要由独立董事、财务顾问、监事会成员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应由其签字表达对关联交易公允性意见后方能生效。需要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或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予以回避或做必要的公允声明;

5、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及时披露。 十一、企业如存在同业竞争,及如何解决?

对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在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前可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 (1)针对存在的同业竞争,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企业;

(2)竞争方将有关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3)企业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4)竞争方就解决同业竞争,以及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做出书面承诺; (5)企业在提出发行上市前,应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或取得有关方面的有效承诺。

十二、高管兼职问题如何解决?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行人的人员应做到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具体而言:

(1)存在同业竞争、或重大关联交易的企业,其董事长不得由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该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指拥有企业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2)企业的总经理(含总裁等相当称谓)、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专职在企业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得在企业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不得在与上述人员所任职企业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其他企业任职。

(3)控股股东、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或人士推荐前款所述人员人选应通过合法程序,不得超越企业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4)企业应拥有独立于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的员工,并在有关社会保障、工薪报酬、房改费用等方面分帐独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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