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按照效益大小进行奖励,但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十四条 奖励和报酬的分配原则
1、奖金:按贡献大小分配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2、报酬:所获报酬的分配原则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占70%,参与实施或许可贸易人员占20%,管理部门占10%。
第十四条 公司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维持费、审查费、复审费、无效宣告费、代理服务费、检索费、权利恢复费、年费、著录项目变更费、商标注册、续展、著作权登记费及专利基金和各种奖励、宣传培训费用等从技术开发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及上级有关规章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及上级有关规章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有限公司
20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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