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空题1. 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是: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 2. 安全生产“十二字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结合治理。“ 3. “山西煤炭精神”具体表述为:忠厚吃苦、敬业奉献、开拓创新、卓越至上。 4. 一通三防”的内容是:通风、防灭火、防治尘、防治瓦斯。 5. 瓦斯爆炸的条件有:瓦斯5%-16%,650-750度的高温热源,氧气浓度达12%。 6. 山西省煤矿水害防治规定,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严禁在水温地质资料不清和掘前采前不探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7.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工作方案》中,对提升煤矿企业“六长”、副总工程师到“十二五”末,全省煤企业人员必须全部达到煤炭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达到50%以上,研究生学历达到7%以上,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达到50%以上,本科以上学历达到20%以上。煤矿班组长和特种作业人员全部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或技校以上学历,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达到10%以上。煤矿特有工种必须具备高中、中专或技校以上学历,全省煤矿新工人全部实现“变招工为招生,”新招入的工人必须是煤炭相关专业中专或技校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8.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煤矿要立即防治水领导责任制,要设立防治水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要建立健全专业专职的探放水作业队伍,要建立严格的探放水工作制度,要强化矿井的防治水技术管理,要建立可靠的矿井防排水系统。 9.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矿井存在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发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的等隐患的,要进行停立整顿,同时要约谈并追究矿主要负责人以及他管负责人的责任。 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十不准两严格”的通知》尚未建立健全煤矿建设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管体系的不准建设,建设、施工企业一律不准违规违法建设,煤矿建设,施工人员不达标的不准建设,不具体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准承揽施工任务,不准转包,建设、施工企业一律不准盲目超工期、抢进度,多头多面建设,煤矿建设,施工作业人员不达标的不准建设。 11.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十不准两严格”的通知》规定:“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治理不可靠的不准建设,尚未设置专门防治水机构,措施不到位的不准建设,矿井防灭火方案措施不落实的不准建设,应急体系尚未建立健全的不准建设。 12.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创新煤矿建设施工管理严格准入标准的知道》规定,矿井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必须经由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施工队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3.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创新煤矿建设施工管理严格准入标准的知道》规定,施工节队伍的全体从业人员必须经有煤矿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煤矿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技能教育等培训合格,并经项目所在地的我省市、县煤炭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按监管权限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所有人员必须接受入场安全培训,时间不得低于一周。 14. 2012年全省煤炭工业会议提出了创立煤矿安全生产“三新”理论体系,其具体内容是:确立“安全先于一切,重于一切,高于一切,大于一切”的新思想,确立“文化引领,制度先行,理念统一,执行有力,落实到位”的新思路,坚持“居安思危,科技兴安,管理强安,文化创安,打造久安”的新理念,用“三新”理论推进“基础建设年”活动,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新成效。 15. 全省煤炭工作会议提出的2012年全省煤炭工作基本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转型跨越发展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文化强煤为引领,以煤炭精神为内涵,坚持以煤为基,多元发展,实施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率先走出煤炭工业转型跨越发展新路。 16.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发[2012]34号)要求:生产矿井必须取得“六证”,做到证照齐全有效、依法依规生产。建设矿井必须有批准的开工报告等相关手续,做到按照核准项目施工、依法依规建设。 17. 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发[2012]34号)要求:煤矿“六大员”必须具备规定的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历,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带班下井制度、认真履职。 18. 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发[2012]34号)要求:煤矿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足配强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采掘、机电、通风、地测、安全管理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19. 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发[2012]34号)要求:煤矿必须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每旬至少排查1次。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20. 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发[2012]34号)要求:煤矿必须对井下工程进行闭合导线测量,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充水性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采掘工程每月实测填图,按照隶属监管关系,于次月5日前报市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或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备案。 21. 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发[2012]34号)要求: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矿井,实行整顿恢复机制。整顿结束后,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复产。发生一般事故的整顿恢复1个月;发生较大事故的整顿恢复3至6个月;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整顿恢复1年。 22. 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发[2012]34号)要求:对发生较大以上(包括较大)事故的煤矿企业,吊销其主要负责人的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担任矿长职务。 23. 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发[2012]34号)要求:对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2号),对事故煤矿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24. 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发[2012]34号)要求:对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依据安监总局令第42号对事故煤矿处200万元的罚款;对事故煤矿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25. 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发[2012]34号)要求:煤矿办矿主体不到位或不明确的,必须立即停工停产整顿。 26. 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发[2012]34号)要求:生产矿井证照、建设矿井手续不全或过期的,必须立即停工停产整顿。 27. 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发[2012]34号)要求: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上岗的,职工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必须立即停工停产整顿。 28. 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发[2012]34号)要求:矿井风量不足、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齐全或无风微风作业的,必须立即停工停产整顿。 29. 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发[2012]34号)要求:应进行瓦斯抽采而未抽采、抽采不达标的或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必须立即停工停产整顿。 30. 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发[2012]34号)要求: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情况不清或在采掘过程中未进行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及未采取防治水措施的,必须立即停工停产整顿。 31. 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发[2012]34号)要求:持证改造矿井只生产不建设故意拖延建设工期的,必须立即停工停产整顿。 32. 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发[2012]34号)要求: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作业、及时上报并按规定及时整改的,必须立即停工停产整顿。 33. 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发[2012]34号)要求:矿井各种图纸资料与井下实际不符故意弄虚作假的,必须立即停工停产整顿。 34. 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发[2012]34号)要求:劳动组织管理混乱,存在非法违法用工行为的,必须立即停工停产整顿。35. 山西省政府《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2]37号)要求:煤炭集团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是所属煤矿的公司挂牌责任人。其中,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分别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挂牌,其他瓦斯矿井分别由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挂牌。 36. 山西省政府《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2]37号)要求:煤炭集团公司的公司挂牌责任人,每月至少要到1个挂牌矿井下井检查指导1次。煤炭集团公司的相关业务处室挂牌责任人,每月至少要到4个挂牌矿井下井检查指导1次。 二.问答题: 1、煤矿安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什么?答:防治生产过程中的工伤事故和职业伤害,保护生产者安全,健康,保护国家的矿产资源,生产设备和财产免遭损失,保障矿山建设顺利进行,促进采矿工业的发展。 2、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包括哪些方面?答: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生产安全事故。 3、矿井灾害和预防处理计划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答:1.矿井可能发生灾害事故地点的自然条件,生产条件以及预防事故性质,原因和预兆。 2.预防可能发生的各种灾害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3.实施预防措施的单位及负责人 4.安全迅速撤离人员措施 5.确定矿井发生灾在事故时的处理方法和措施 6.救灾人员的组织和分工 7.有关图纸资料. 4.《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怎么办? 答: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5、煤矿发生特大事故后应立即报名有关部门,其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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