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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研发〔2013〕8号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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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研发?2013?8号

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公派研究生

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学院、研究院:

为做好2014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及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以下统称“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拔推荐工作,根据《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工作的函》(留金发?2013?3042号)及《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工作的函》(留金发?2013?3043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要求

各有关学院、研究院(以下统称“各单位”)要将公派研究生选拔推荐工作与本单位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紧密结合,要将申请人的境外学习专业、方向与我校优势学科、急需发展的学科和国内导师的研究方向

—1—

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国内导师在对外联系方面的作用,有针对性的指导学生申请留学单位、专业及研究方向。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派研究生项目的选拔推荐工作,积极做好公派研究生项目的宣传动员、组织报名、评审推荐和材料报送等工作。各单位要成立专家评审组,对申请人的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审后择优推荐,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并对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推荐人选进行排序。

学校将结合重大科研项目、创新团队、创新基地和平台、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及人才队伍建设需要,根据各单位推荐情况,统筹确定我校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最终推荐人选。

二、选派类别及选派计划

公派研究生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留学人员应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研究所、实验室等机构,留学院校不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一)选派类别

1.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1)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选拔对象为我校优秀在读硕士生(包括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届本科毕业生及我校正式工作人员,各单位亦可根据实际情况推荐在读博士一年级学生申报。在职培养研究生申请须经在职单位书面同意。

—2—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资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

(2)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联合科研课题研究)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选拔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在职培养研究生除外)。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留学期限、资助期限均为6-24个月。 2.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 (1)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选拔对象主要面向我校在职人员,选派专业领域由各单位根据人才培养实际需要确定。

同时面向我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选拔,选派学科专业领域为农业推广、公共管理、经济管理、社会工作、国际金融、国际法等。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12-24个月,具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

(2)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选拔对象为我校优秀在读硕士生。选派学科专业领域为农业推广、公共管理、经济管理、社会工作、国际金融、国际法等。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主要通过我校已有的中外合作项目派出。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二)选派计划

1.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面向全校公开选拔,无名额限制。2014年全国计划选派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2500人。

—3—

2.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面向博士招生单位选拔,名额按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指导性计划,分单位以最低限额下达(见附件1)。各单位要积极动员,努力完成最低限额。申请人较多的单位可超额推荐,学校将统筹全校申报情况,根据单位推荐次序,确定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最终名单。

3.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面向全校公开选拔,无名额限制。2014年全国计划选派350名硕士研究生出国留学。

三、申请条件

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条件严格按照《2014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见附件2)和《2014年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见附件3)规定执行。

四、资助费用

1.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一次性往返国际旅费和批准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及方式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可提供学费资助。

2.对少数赴国外一流高校、一流专业攻读博士学位人员,若其接收学科专业为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专业和部分我国急需学科专业且难以获得拟留学单位学费资助,可按《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教财厅?2009?4号)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请,经审批通过后可获得学费资助。

五、联系渠道

1.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研究生合作协议(见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www.csc.edu.cn/require/degree.asp)。各单位应指导申请人充分利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现有的中外合作协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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