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随着政府和社会对房屋安全的日益关注,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在众多领域,诸如:房产价值评估、房屋安全排查、房屋装修改造、灾后加固、危险房屋管理等都日益体现出广泛而深远的作用。由于国情、社情影响,我国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法律规范性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我国具有法定地位。在2004年7月20日颁布的《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中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同时,一些省市地区依照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房屋鉴定工作制定了一些更为具体的法规,对法制体系的完善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鉴定科学性
一般来说,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依次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
2)初始调查: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勘察;
3)检测验算: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
4)鉴定评级: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
分析,综合评定,确定其危险等级;
5)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应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6)出具报告:报告的形式应该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由于房屋安全鉴定的对象多涉及学校及公共设施用房、年代久远的老城区危旧房以及经历灾害的房屋等范围,事关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以及国计民生、公共安全等问题。针对这种民情,各省市对于房屋安全鉴定的收费仍然采取非营利的事业型标准,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当然,也正是因为这种公益性,使得鉴定工作避免了许多利益因素的干扰,保证了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在鉴定的过程中务必以“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指导,对每一个鉴定对象进行有效的、科学的、细致的反复考察,确保鉴定报告的行政和法律效力,维护人民的切身利益。
深圳市华太检测有限公司现有场所面积3000多平方米,满足开展相应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注册资金500万,拥有700余万元的固定资产,拥有国内先进的微机控制伺服泵源万能试验机,压力试验机,甲醛测试试件平衡预处理恒温恒湿室,甲醛释放量测试气候箱(智能式)、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GC-MS)、气相色谱仪(GC)、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ICP-OES)、原子吸收光谱仪、原子荧光光谱仪等大型仪器设备280多台,能满足现有检测项目的要求。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