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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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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 (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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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六条 各地和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 专业目录

第七条 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是高校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的基本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高职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高职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 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

第九条 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专业目录中单独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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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专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

各高校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对增补专业提出建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提交的增补专业建议汇总,于每年6月1日前向教育部提交本地区增补专业建议材料,内容包括:专业相关行业(职业)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专业简介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直接向教育部提交建议材料。教育部组织专家研究确定年度增补专业,并于当年9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

第十一条 高校设置高职专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二)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教师应具有一定比例;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

(五)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各地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教育部公布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和各专业特点,进一步明确上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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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件的相关细化指标,使专业设置条件要求具体化。

第十二条 高校设置高职专业应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实际需求,注重结合自身的办学优势,重点发展与学校办学定位和特色相一致的专业。

第四章 专业设置程序

第十三条 高职专业设置实行备案制,但设置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须依法经过审批。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教育部设专门网站作为本项工作的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 高校设置高职专业应以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 (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五条 高校设置高职专业,须每年通过专门网站将拟招生专业(次年招生)及相关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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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专业设置情况报教育部。教育部对各地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除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以外,高校可根据专业培养实际,自行设置专业方向,无须备案或审批,但专业方向名称不能与专业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相同,不能涉及国家控制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招生录取和人才培养一致的专业方向可在学历证书中注明。

第十六条 高校新设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须通过专门网站填报相关材料,取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拟新设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次年招生)申请材料报送教育部。教育部依法组织审批,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公布审批结果。

第五章 专业设置指导与监督

第十七条 教育部负责协调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定期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以及高职专业设置指导建议等信息,加强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由行业、企业、教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高职专业设置指导专家组织,充分发挥其在高职专业建设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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