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四)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检查
1、单位资质、项目部管理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施工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任务,项目经理、质量检查员、资料员、技术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配备应齐全到位、专业配套,并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2、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配备及到位情况。
测量工、起重、塔吊等垂直运输司机,钢筋、机械、砼、焊接、瓦工、防水等主要工种的工人应具有相应的操作上岗证书,人员配备应满足施工的需要。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制定完成后,首先应经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然后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并应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如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需作较大的变动,应重新报审。
4、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及实施情况。
施工现场应具有该工程施工涉及到的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标准图集等。
5、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检查施工技术资料和工程实体,是否有违反工程技术标准和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情况。 6、施工现场物料存放条件情况。
(1)水泥:水泥在贮存时应保持干燥,贮存水泥仓库的屋顶、外墙不得
漏水,地面垫板要离地30cm,四周要离墙30cm,堆放高度一般不超过10袋,且不同品种、标号的水泥应分别贮存,不得混杂。水泥存放期过长,由于空气中的水汽、二氧化碳的作用而降低水泥强度,在一般条件下,三个月后的强度约降低10~20%,时间越长降低越多,因此工地使用的水泥应坚持先到先用的原则。 (2)钢筋:
钢筋运至施工现场后,必须按批分不同等级、牌号、直径、长度分别挂牌堆放,并注明生产厂家、等级、规格、批号、数量等,不得混淆,且在存放时应保留标牌。
钢筋应尽量堆入仓库或料棚内,在条件不具备时应选择地势较高、地质坚实的场地堆放,并做好必要的遮挡措施。堆放时钢筋下面要填以垫木、砖砌台等,使钢筋离地不少于20cm,以防钢筋锈蚀和污染。 钢筋成品要按工程名称和构件名称,按号码顺序堆放,同一项工程与同一构件的钢筋要放在一起,按号挂牌排列,牌上应注明构件名称、部位、钢筋尺寸、钢号、根数、直径等,不得将几项工程的钢筋叠放在一起。 (3)砂、石骨料;
砂、石骨料应堆放在底部经硬化好的料池内,在堆放过程中应防止离析和混入杂质,并应按产地、种类和规格分别挂牌堆放。石子堆放高度不宜超过5m,但对单粒级或最大粒径不超过20mm的连续粒级,堆放高度可以增加到10m。 7、检查工具。
施工现场应具有砂浆稠度仪、砼塌落度筒、靠尺等检查工具,并应有效运行。
8、现场标养室及试块的标注。
(1)标养室温、湿度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砼和水泥砂浆试块标养条件为温度20±3℃,相对湿度90%以上的环境或水中的标准条件。
水泥混合砂浆试块标养条件为温度20±3℃,相对湿度60~80%的标准条件。
(2)砼和砂浆试块应标注的内容为:工程名称、强度等级、试件代表的详细工程部位(楼层、轴线)、制作日期、养护方式等。 9、搅拌站、计量设置、配比标志。
(1)严格控制砼、砂浆的各种材料配合比,在搅拌机旁挂牌公布,并应设专人进行计量,计量均应采用重量比,计量误差不得超过规范的规定。 (2)砼搅拌的投料顺序为:石子——水泥——砂子。
水泥砂浆采用机械搅拌时,应先向已转动的搅拌机内注入适量的水,将砂子和石灰膏倒入搅拌机内,拌和约一分钟左右,再按配比加入水泥和其余的水,搅拌均匀,达到要求稠度。 (3)砼和砂浆的搅拌时间应符合规范要求。 (五)对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检查
1、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证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且均应具有相应的资格。
注: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监理员是指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
监理规划是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展开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工程项目概况;(2)监理工作范围;(3)监理工作内容;(4)监理工作目标;(5)监理工作依据;(6)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7)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8)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9)监理工作程序;(10)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11)监理工作制度;(12)监理设施。
监理实施细则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对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专业工程的特点;(2)监理工作的流程;(3)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4)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监理工作应严格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进行,在监理工作实施过
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的情况。 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后,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工程师申报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监理资料中应具有材料、构配件、设备合格证书及有关有检(试)验报告。 4、对分包单位的资格审核情况。
监理单位应严格对分包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应有审核记录。对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1)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2)分包单位的业绩;(3)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5、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监理单位应严格《济南市建筑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济建管字[2002]第11号)和关于严格执行《济南市建筑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济质监字[2002]第4号)文件的规定,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原材料、构配件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应有见证取样送检记录及有关的试验资料。
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的情况。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并应有旁站监理记录。
7、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