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夫或妻一方在婚前的个人财产。包括取得所有权后已经实际占有和还没有实际占有的财产及财产收益。它们是婚前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累积的合法财产。比如:储蓄、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生产经营所得、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各种收益等等。对于婚前财产,只有通过书面明确有效的约定其为夫妻个人财产,那么,婚前财产才能够成为夫妻的个人财产。
因此确立婚前财产约定制度的意义在于:婚前财产约定,是婚姻法规定的一项主要制度,就当事人而言,是一种法律行为或者合同关系。公证机关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是它的一种职能。这对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夫妻家庭和睦团结,巩固与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都具有积极意义。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这里所称的取得的财产,应当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已取得的财产。财产应当指的是广泛的财产范围。它包括:劳动生产所得、各种收益、添附的财产、拾得遗弃物、继受取得的财产等。从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角度出发来看财产约定的内容,是否属于夫妻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关键的是看《婚姻法》第十七条所涉的财产对象,《婚姻法》第十八条所涉的特定财产约定以及《婚姻法》第十九条所涉及的规定。新修订的婚姻法第18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
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由此确立了夫妻特有财产制。
(二)夫妻财产约定形式
夫妻财产约定是婚姻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意思表示出来,因而约定的行为形式具有明显的法律意义。2001年《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该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采用书面形式,而不能采用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 但值得注意的是:
1、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约定时间并无法律限制。《婚姻法》对与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时间并无明确限制。因此,夫妻可以在结婚以前、登记结婚时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约定。
2、在订立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时,夫妻双方均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此项关于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无效。 3、夫妻关于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必须反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如果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其真实意思而订立约定夫妻财产制协议的,应当认定该协议无效。
4、夫妻双方以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对第三人偿还债务为目的订立的约定夫妻财产制协议,因其内容违法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认定其无效。
5、夫妻订立了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后,如果要变更或撤销该协议,必须经双方同意方可为之。
三、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种类
夫妻约定财产可以在婚前进行,也可以在婚后进行,当事人约定的财产归属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一般共同制
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 2、劳动所得共同制
劳动所得共有制,是指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归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的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金等则归各自所有。 3、管理财产制
管理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同时根据双方的约定,除特有财产外,双方的财产由夫或妻统一管理。 4、分别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独自独立管理或委托对方管理。如果当事人不愿概括地约定采用某种夫妻
四、我国夫妻约定财产与一般合同的联系和区别
夫妻财产中的“约定”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的共性,但它又具有与一般合同不同的特点:
(1)、从“财产约定”的主体看,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约定,《婚姻法》在主体上限定为夫妻双方,除此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不享有该项权利。
(2)、从“约定财产”的内容上看,是对夫妻婚前、婚后个人所有或共同所有财产归属的相互承认。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从“财产约定”的形式上看,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的是书面形式。
(4)、从“约定财产”生效时间、撤销情形的法律规定看,夫妻对“约定财产”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法》第十九条在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同时,又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五、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修改后的《婚姻法》较完整地确立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但是现行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仍存在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正是这些缺陷和不足,不利于法律保护夫妻和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不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出具体的说明或解释,以便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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