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环境允许,可选择驶离航道或航道转弯处,就近选择水域停泊,按规定显示声光信号,并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锚泊
(一)船舶、设施应在规定的锚地水域内锚泊;
(二)禁止船舶、设施在航道、港池、掉头区、设有水下电缆、管线等专用标志的水域内锚泊。
第十四条 拖带
(一)船舶拖带他船或设施时,应具备不低于5节的航行速度,并有避让他船的能力;
(二)拖带长度200米以上或拖带宽度40米以上的船队,应向主管机关申报,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航行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试航、测速和校正罗经
(一)船舶试航、测速或校正罗经前,应向主管机关报告,并在核准的区域内进行;
(二)试航、测速和校正罗经的船舶不得妨碍他船的正常航行。 第十六条 避风
强风、台风期间,船舶、设施应加强收集气象信息,及时采取避风措施,并遵守相关规定和规程。
第十七条 报告
(一)船舶应在规定的频道上守听甚高频无线电话; (二)进入VTS区域的船舶应遵守船舶报告制度;
(三)船舶发生故障、事故或其他意外情况,应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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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高速船
第十八条 高速船航行
(一)高速船与他船会遇时,应主动避让他船;两艘高速船 会遇时,应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进行避让;
(二)高速船在八塘尾以北水域航行时,应将航速控制在20节以下;
(三)高速船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夜航。 第十九条 限速豁免
高速船可免受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二项的限速约束。
第二节 交通管制区
第二十条 交通管制区范围
在珠江口水域22°36′05.4″N,113°42′24.1″E;
22°36′08.1″N,113°42′33.0″E两点连线至23°01′00.0″N纬度线的范围内设置交通管制区。
第二十一条 交通管制
(一)进入交通管制区的船舶,应服从主管机关的交通组织和指挥; (二)禁止船舶在莲花山西航道66号、67号灯浮至68号、69号灯浮和72号、73号灯浮至74号灯浮、大濠洲航道以及航道各转弯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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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在上述水域两船相遇时,逆水船应等候,让顺水船先通过;平潮时,出口船应让进口船先通过。
第二十二条 小船推荐航路
船舶在小船推荐航路航行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本 船右舷的航路外缘行驶。
第二十三条 横越区范围
在交通管制区范围内,设立船舶横越区,以横越标(专用标, 莫(Z)黄12秒)标示界线:
(一)1号横越区:1号横越标(22°43′56.4″N,113°39′36.0″E)与4号横越标(22°45′39.4″N,113°38′15.0″E)之间,约为2海里长的主航道范围;
(二)2号横越区:1号横越标(22°51′16.4″N,113°34′28.0″E)与4号横越标(22°58′05.2″N,113°32′24.0″E)、5号横越标(22°57′56.4″N,
113°32′04.0″E)、6号横越标(22°57′52.4″N,113°31′57.0″E)三点连线之间,约为6.5海里长的主航道范围。
第二十四条 横越区航行
(一)在交通管制区内,船舶如需横越主航道,应当在横越区内通过;
(二)船舶在横越区内横越主航道时,应采取措施避让顺航道航行船舶,横越前鸣一长声,确认无碍他船航行时方可横越;
(三)顺航道航行船舶在通过横越区时,应谨慎驾驶,加强了望,并将航速控制在10节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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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顺航道航行船舶发现他船横越航道妨碍航行时,应主动鸣放声号,夜间可采取灯光照射等措施;
(五)在1号横越区内,禁止顺航道航行船舶追越他船;在 2号横越区内,顺航道航行船舶应尽量避免追越他船。
第二十五条 警戒区范围
在交通管制区范围内,在威远角、大虎、莲花山和东江口水域小船推荐航路与主航道交汇处设立四个警戒区:
(一)第四警戒区(威远角):
(1)22°48′29.0″N,113°36′25.0″E; (2)22°48′36.0″N,113°36′37.5″E; (3)22°47′44.5″N,113°36′53.0″E; (4)22°47′52.0″N,113°37′07.0″E; (5)22°47′58.0″N,113°36′59.0″E。 (二)第五警戒区(大虎):
(1)22°51′37.0″N,113°33′53.0″E; (2)22°51′37.0″N,113°34′08.0″E; (3)22°51′17.0″N,113°34′24.0″E; (4)22°51′17.0″N,113°34′08.0″E。 (三)第六警戒区(莲花山):
(1)22°57′19.0″N,113°32′09.0″E; (2)22°57′19.0″N,113°32′28.0″E; (3)22°56′09.0″N,113°32′38.0″E; (4)22°56′14.0″N,113°32′56.0″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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