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问责及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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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问责及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健全项目部管理人员监督机制,强化领导干部工作责任心,督促各级管理人员忠于职守,减少或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我项目特制定本制度。完善奖惩机制,做好绩效考核,是化解工程项目履约风险的有效措施。项目管理的实践证明,科学完善的绩效考评机制既能够发挥过程监督的作用,又能够调动项目全体员工的主观能动性与管理意识,为企业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将主要指标的完成与项目管理者个人收入挂钩,充分调动项目管理者和参与者的积极性。对在施工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给予重奖,对施工中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人员进行重罚,由此形成“千斤重担众人挑,人人头上有指标”的工作局面,使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贯穿于工程项目履约风险。制定严格、细致的质量奖罚制度,完善工程质量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问责制度释义
问责制度是指对项目部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由于失职(不作为、不当作为或乱作为)或违法违纪,导致工作失误,经济损失、劳动纠纷和质量、安全、环境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损害项目部和员工合法权益或者损害企业在社会上的声誉和形象的,予以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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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项目书记、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及项目部各部门及各施工队伍,发生失职、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必须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追究责任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负责”和事故(问题)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批评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严重过失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领导干部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条 追究责任方式
一、自我问责:主动检讨、道谦、请求组织处理、请求辞职等。 二、组织问责:由项目部相关领导小组进行查处,或交由公司查处。
第六条 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及程序 1、处理方式 (1)主要处理方式
责令书面检查、警告、通报、批评、记过、调职、降职、撤职、留用查看、解除劳动合同。
(2)辅助处理方式 部分或全额赔偿损失。
主要处理方式只可以选择一种;辅助处理方式配合主要处理方式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2、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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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件发生后,由项目部各相关责任人发出问责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部作出书面说明。据此,由项目部牵头,会同项目部相关领导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后,出具调查报告,依据事件事实和影响,按照该制度的相关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其管理权限,分别由项目部或公司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 经济损失责任界定
一、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上的为重大责任;
二、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的,为严重责任;
三、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为较重责任;
四、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为一般责任;
第八条 安全事故责任界定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确定的等级界定;一级事故为重大责任、二级事故为严重责任、三级事故为较重责任、四级事故为一般责任。
第九条质量事故责任界定
一、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返工费用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重大责任;
二、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返工费用金额在5万元以下2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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