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船务有限公司船舶高硫燃油与低硫燃油转换程序
1.定义
1.1高硫燃油:系指硫含量大于0.1%m/m但低于0.5%m/m的燃油;1.2低硫燃油:系指硫含量不超过0.1%m/m的燃油。2总则
2.1未安装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或任何其他除硫技术方法的船舶,船上使用的
或为使用而载运的任何燃油的硫含量不得超过0.50%m/m。船舶进入硫氧化物(SOx)排放控制区,必须符合公司文件CZ-19《船舶防止大气污染管理须知》5.3.2的规定要求。
2.2船舶从进入至离开排放控制区的时间段内,必须使用含硫量低于0.5%m/m(或0.1%m/m)的燃油或使用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或任何其他技术方法,保证船舶的硫氧化物排出总量不大于规定值。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船用燃油,进入内河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0.1%m/m的船用燃油。2.3船舶停靠的码头如具备岸基供受电条件,在不影响船岸安全的前提下,船舶
应优先使用岸电。船舶使用岸电时,应按照船岸双方规定的程序操作,同时船舶应保存岸方提供的使用程序手册和安全作业指南;船舶轮机部应将岸电使用起至日期以及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记录在轮机日志中。
2.4为使船舶燃油使用达到规定的标准,在进入排放控制区之前,必须做好燃油
转换准备工作。3
燃油品质管理
3.1未使用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污染控制装置等替代措施的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
只能装载和使用按照《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8第168号)规定应使用的船用燃油。
3.2为了满足船舶在硫氧化物(SOx)排放控制区的废气排放要求,还应储备一
定数量的低硫燃油,其含硫量应控制在0.1%m/m以下。4
燃油储存量控制
4.1根据船舶航行区域的排放要求及日耗量,并考虑气象原因,每次在申请补充
燃油时,应分别申请两种品质燃油在既定的加油港所需补充的数量。
xxx船务有限公司4.2在加装燃油时,必须按公司文件CZ-15《加装燃润油操作须知》的要求执行。
船舶燃油储存、驳运、分离及日用系统为两个独立的系统,但当发生本规定第8点的例外情况下,可以互为代用。
4.3将船舶各油舱的位置布置、舱容大小、可储存的燃油品种及数量填入“燃油
品质及储存情况”记录表中。
4.4船舶根据燃油消耗使用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向船东申请在适当的港口补充燃
油,以满足未来航程的需要。5
燃油转换程序控制
5.1当船舶进入内河排放控制区前,为了保证有足够的时间使燃油供油管系经过
全面的冲洗,提前将主机、副机、锅炉等设备所燃用的燃料油从含硫量<0.5%m/m转换为含硫量<0.1%m/m的燃料,确保船舶在转换作业完成后进入排放控制区。
5.2转换作业完成后,必须将每一油舱(柜)低硫燃油的数量、高硫转换为低硫的日期、时间、船位等信息正确记录在“燃油转换操作记录”中,同时在《轮机日志》中记录高硫转换为低硫的日期、时间、船位和燃油含硫量、换油操作人员等信息。
5.3当船舶驶离排放控制区时,将主机、辅机、锅炉等设备所燃用的燃料从含硫
量小于0.1%m/m转换为含硫量小于0.5%m/m的燃料,转换作业完成后,必须将每一油舱(柜)中低硫燃油的数量、低硫转换为高硫的日期、时间、船位正确记录在“燃油转换操作记录”(CZRD-38-01)中,同时在《轮机日志》记录低硫转换为高硫的日期、时间、船位和燃油含硫量以及低硫燃油的使用量、换油操作人员等信息。
5.4在燃油转换过程中,必须控制好燃油粘度及温度变化的幅度,保证转换过程的平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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