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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材料、操作及工艺符合要求并获得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2.2.3.3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进行现场记录,并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
2.2.3.4按合同指定规范规定的抽样频率、时间和方法,及时通知工地试验室进行取样或现场试验,并对保留在工程现场试样进行妥善养护与管理。
2.2.3.5及时检测各工程部位的位置、高程和几何尺寸,并提供数据以获得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2.2.3.6对每道工序或分项工程完工后进行自检和测定,配合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 2.2.3.7对各项工程质量进行数理统计和分析整理,建立质量档案系统,交工验收时提供详实的施工数据。
2.3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监理工作
2.3.1审核设计图表数据
2.3.1.1熟悉施工承包合同、技术规范,复核施工设计图纸及有关标准和测试方法,定线数据和工程量,对存在的问题由驻地监办复核,并书面报建设单位。
2.3.1.2由建设单位组织,并会同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
2.3.1.3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提供的设计图表及测量数据后28天内完成以下工作:复核设计图表及工程数量;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路线的测量数据实地进行复测或补测,并将结果书面报告驻地监理机构。
2.3.1.4要求承包人对施工环境进行调查,如工程作业面与其他施工单位交叉,施工前尚不能按时交接的工程,并将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告驻地监理机构,抄送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进行协调。
2.3.2验收承包人的施工定线
2.3.2.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书面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的方位和资料,由驻地监理机构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进行独立复核,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送建设单位审批。
2.3.2.2监理工程师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或图纸上的原始定线数据进行复核,对于监理工程师无力消除的差错应通过建设单位予以纠正。
2.3.2.3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为加密控制、定线和施工放样为目的的测量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独立复核认定。
2.3.2.4监理工程师应指示并检查承包人对所有测量控制点进行有效的保护,直到工程竣工验收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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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图
2.3.3.1在各项工程开工前或合同规定合理的时间内,驻地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依据合同规定完成并提交的各种施工图进行审核批准。
2.3.3.2总监办应要求承包人在进场后对合同图纸中各类数据进行现场核对和补充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建设单位。
2.3.4审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
2.3.4.1审查承包人的工程进度计划是否满足总工期要求,进度计划能否保证施工的连续性和均衡性,人力、材料、设备的配置是否与进度计划相协调。对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或在特殊季节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定后实施。审查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安排是否合理,重点审查横道图、斜条图、网络图是否正确一致。
2.3.4.2审查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是否合理、先进。对重点、难点工程,应重点审查。 2.3.4.3审查承包人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相符;如有更换,应征得业主的同意,替换人员的资格应不低于被替换人员。
2.3.4.4审批承包人的安全、环保和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人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环保和质量保证体系。并有专职安全、环保员和一名具有资格的质量管理负责人、专职负责质量保证和自检工作;各级专职自检人员应由具有施工经验,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规范、图纸和试验的技术人员担任,以保证按规范要求进行每道工序。参与施工中、完工后的自检和测定,并配合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交工验收时提供详实的施工数据。
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检查承包人的试验室工作,包括检查试验人员上岗证、试验仪器设备数量、性能、鉴定证明以及试验标准和试验方法。
2.3.4.5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机械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生产能力和完好率与投标文件所填列的是否相符;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配套与满足施工技术要求的适应性;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场及周转计划与工程进度计划的适应性。
2.3.4.6材料供应计划:审批、检验主要材料的料源、材质和进场计划,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使用。
2.3.4.7审查承包人的现金流量计划,是否满足工程进度要求。 2.3.4.8审查承包人的安全环保方案,是否符合本项目要求。 2.3.4.9审查承包人的劳动力使用计划,是否与进度计划相协调。 2.3.5材料采购与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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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1在合同签订后28天内,承包人须及时提供材料申请供应采购计划,对于钢材、水泥、砼外加剂等主要材料,承包人应提供详细的料源、材质、产量等证明资料,由专业工程师审查,报驻地监理机构审核批准。重要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应通过业主的检查和认可。对于砂、石、石灰等材料,承包人应提交采购计划,由驻地监理机构审查批准。
2.3.5.2承包人对计划采购的材料需提交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并进行试验。试验时需有监理人员在场,试验结果按审批权限报批。
2.3.5.3批准运至工地的材料,承包人需按规范要求进行试验,驻地监理机构按不低于规定承包人试验频率的70%独立完成抽检试验。对不合格材料,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进场。对已进场的不合格材料,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清场。
2.3.5.4监理工程师应随时监督检查承包人按要求采取各种材料的储存、堆放、保管及防护措施。
2.3.5.5送检材料(粉煤灰、外加剂等)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承包人、驻地监理机构共同参与。
2.3.6设计、施工配合比
2.3.6.1在设计配合比试配前,承包人应按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试配设计配合比报告,经驻地监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配。
2.3.6.2试配的材料应与批准的材料相符合,材料取样和试拌必须在监理工程师监督下完成,驻地监理机构应进行独立的平行试验,结果经驻地监理机构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批准。
2.3.6.3施工配合比是根据现场材料的实际情况对设计配合比进行调整。用于施工配合比的材料需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按规范要求的试验频率100%进行试验,驻地监理机构按承包人试验频率的70%独立完成抽检试验。
2.3.7施工设备
2.3.7.1设备数量、型号、规格是否与投标书上附表所填列的一致。 2.3.7.2设备的配套性能能否满足该项工程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要求。 2.3.7.3设备型号、数量与进场时间及周转计划是否满足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 2.3.7.4检测、试验设备数量、型号、规格、精度能否满足该项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的需要。
2.3.7.5数量不足、不配套及不合格设备均应在监理工程师要求的14天内补足进场、更换,并根据合同要求进行罚款。已检查合格并进场的设备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运出工地。
2.3.8开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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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1分部、分项工程开工之前14天,承包人应填写开工申请报告。在获得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开工,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由总监办专业工程师审查核后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批。分项工程开工报告,由专业工程师审批。
2.3.8.2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内容 (1)临时用地,料场完成情况。
(2)测量工程师对线路复测,主要控制桩,测量数据是否已确认。 (3)已进场的主要材料数量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4)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 (5)施工组织机构设置、人员、设备。 (6)施工临时设施、供水、供电临时道路。
(7)质量自检系统及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建立,按规范要求的质量控制指标及检验频率和方法。
(8)是否得到监理工程师对各主要试验项目(如混凝土配合比,钢材等)的批准。 (9)设计图纸、数据是否认真审核,有无明显错误,是否已修正。 (10)交通管制,安全和环保保证措施是否已落实。 2.3.8.3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内容
分部工程开工报告中非重复的部分,如必要的测量、图纸审核、材料及试验资料。 2.3.8.4中间开工报告:长时间因故停工重新施工前,或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理完后,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中间开工报告。
2.3.9制定监理工作计划,制定各类监理管理用表,绘制进度、支付、质量控制的形象进度图表并建立相应台账。
2.3.10驻地建设及进场便道
(1)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驻地建设、进场便道等临时设施工程按合同要求进行严格监督。
(2) 进场后7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驻地建设规划设计及相关说明、进场便道路线设计图,须经驻地监理机构审核、建设单位审批。
(3) 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完善驻地建设,并通过监理工程师验收。
(4) 进场便道等临时设施建设应满足监理工程师和地方行业部门的要求(如安全、环保等)。
(5) 承包人驻地建设、进场便道等临时工程建设满足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条件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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