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证据材料的收集、审查判断
一、教学目的及要求:
1.掌握证据材料收集的原则及要求。 2.掌握证据保全的方法。
3.掌握证据材料审查判断的概念和意义。 4.掌握证据材料审查判断的重心和方法。
二、重难点问题:
1.证据材料收集的主体。
2.证据材料收集的原则及要求。 3.证据保全。
4.证据材料审查判断的重心。 5.证据材料审查判断的方法。
三、教学时间:3课时。
四、教学方式:以讲授为主,适当的进行一些提问和讨论。 五、教学内容:
第一节 证据材料的收集
一、证据材料收集概述
(一)概念
证据材料收集是指法定的机关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发现证据,收取证据,并将证据予以固定的诉讼活动。 (二)证据材料收集的步骤 1.发现证据 2.取得证据
(三)证据材料收集的意义
1.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 2.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证据材料收集的主体
(一)人民法院及其审判人员
《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由以上规定可知,人民法院是证据材料收集的主体之一。 (二)刑事侦、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刑事侦、控机关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刑事侦查权和刑事起诉权的司法机关。在我国,刑事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控诉机关则只有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4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都有权收集证据材料,都是证据材料收集的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225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
37
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因此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均是证据材料收集的主体。
刑事侦、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集证据材料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收集证据材料的方法最为广泛。
2.收集证据材料的手段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3.收集证据材料的目的是为了打击犯罪。 (三)律师
我国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可见律师也是证据材料收集的主体之一。但是我国三大诉讼法对于律师收集证据材料的规定是有差异的。《行政诉讼法》第30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在民事和行政案件当中,律师收集证据材料权利并未加以特别的限制。但是在刑事诉讼中,承办案件的律师收集证据材料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因为《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四)民事诉讼当事人和律师以外的其他诉讼代理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61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据此,民事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收集证据材料。
三、司法机关收集证据材料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收集证据材料的原则 1.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2.依靠群众。
(二)收集证据材料的基本要求 1.必须及时。 2.必须客观全面。 3.必须深入细致。
4.必须充分运用各种技术手段。
四、证据的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一定措施加以确定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行政诉讼法》第36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根据上述规定,证据保全具有如下特征: 1.证据保全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将可以用作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予以确定的
38
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其能在诉讼活动中使用,以有利于诉讼的进行。 2.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有权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是人民法院。 3.证据保全实质上是通过预先调查,将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实现确定下来,以使其不失去证明的作用。
第二节 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
一、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的概念
指司法人员对于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找出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做出正确认定的一种活动。
二、特征
(一)目的在于确定证据材料的证据力和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 (二)是司法人员为履行责任而运用职权进行的一项重要诉讼活动。 (三)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是在收集证据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的。
(四)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就其内涵来说,既包括对案件中各个证据的审查判断,也包括对所有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
三、证据材料审查判断的意义
(一)有利于引导客观、全面的收集证据,防止主观片面性的发生。
(二)可以鉴别证据的真伪,去伪存真,以保证采用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经得起检验。 (三)有利于正确确定证据的相关性及其证明力的大小,并排除无关事实的干扰,从而发挥其在诉讼证明中的应有作用。
(四)有利于顺利地完成诉讼任务。
四、证据材料审查判断的标准
(一)个别证据材料审查判断的标准 1.定案证据必须客观真实,具有客观性。 2.定案证据必须与本案相关,具有关联性。 3.定案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 (1)合法的手段调查收集。 (2)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
4.定案证据必须经过当事人质证辩论,由法庭予以认定。
案例分析:1988年7月27日,被告人沈亚为主策划,伙同另外三人杀害曾与其发生矛盾的张某。第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已满18岁(1970年5月5日生),因而判决被告人沈亚死刑,立即执行。宣判后,被告人的母亲以被告人是1971年5月5日出生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为由提出上诉。
第二审法院调查了派出所人口普查前后的新老户口册即被告人所在村的户口册,均载明:沈亚出生于1970年5月5日。但审判人员认为,被告人与其母在无串通的情况下,说的出生年月日完全相同,这不可能是偶然的巧合,其中必有原因。他们又查阅了1970年至1988年有关户口的数千份资料,终于在一堆布满尘垢的废旧资料中,查到了沈的原始出生登记表,其出生年月日为1971 年5月5日。审判人员又走访了被告人的母亲,被告人之母从箱底找出一张十分陈旧的纸片,上面记载着全家人的出生年月日,被告人的生日为1971年5月5 日。原来在1982年人口普查试点时,村户口册是根据户主自报入册的登记表重新登记的,同时抄报了派出所。而被告人之父沈某口头申报时报错了被告人的出生年份,以致引出了一系列的错误。
至此,真相大白。第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沈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改判为无期徒刑。
39
分析:本案第一审法院在审查被告人的年龄时,依据是户口册。虽然户口册这一证据材料确实具有关联性、合法性,也由法庭最终认定,但是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及其父母提出的质疑,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对证据材料的客观真实性未能进行认真的审查判断,没能对证据本身的疑点进行排除,而是过于轻信,险些导致错杀。 (二)全案证据材料审查判断的标准
全案证据材料审查判断的标准一般存在三个不同的标准。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客观真实的标准。这是对全案事实作出最终认定必须达到的标准,而不是案件的某一阶段或者部分案件事实的认定标准。 2.优势证据标准。指执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成立的可能性大于其不成立的可能性的标准。这种标准适用于采取紧急或者临时性措施的案件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或者案件部分证据材料的初步审查、判断,如司法机关作出逮捕决定时的标准。
3.合理可能性标准。指司法人员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情理,具有成立的一般可能性。合理可能性标准只适用于部分案件事实的临时性认定结论,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的标准。 4.证明标准的阶段性。
我们国家对于三大诉讼全案事实的最终认定采用的是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但在诉讼中证明标准是有阶段性的。通常所说的证明标准主要是法庭审判阶段对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程度。但这一程度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不断认识、深化的过程。法律通过立案、侦查、起诉等几个阶段证明标准的规定,最终达到了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也就是说,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并非适用于各个诉讼阶段。
五、证据材料审查判断的核心和诸方面
(一)证据材料审查判断的核心
证据的本质属性是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判断个别证据的活动,以确定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作为基本任务。对个别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基础上,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的审查判断,从证据与证据,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上进行分析研究和推理判断
(二)证据材料审查判断的诸方面 1.从证据材料的来源方面
(1)收集人员是否因其他主观或客观上的因素,影响了证据的确实性
(2)司法人员收取证据材料的形式是否正确、合法、固定、保管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等 (3)有关人员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
(4)有关人员是否因生理上、心理上、认识上、表达上等原因,提供了不真实、不可靠的陈述或证言。
(5)证据材料本身的特征是否予以注意,即不同的证据有不同的特点,证据收集人应进行有针对性的审查。
2.从证据材料的内容方面审查判断
证据材料所反映的事实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有何种联系,能证明案件中的何种问题,内容本身是否合理以及相互有无矛盾等。 3.从案内各种证据材料的相互联系方面
首先,对同一证据材料、对案件中的不同种类的证据材料,要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审查各个证据材料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协调,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其次,要对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还应当把案内所有的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进行。并注意证据的确实性和充分性,证据的确实性是运用证据查明案情的基础,而证据的充分性是确认案件事实的必要条件。要达到证据充分,第一,证据齐全,具有相当的数量;第二,证据间没有矛盾,相互协调一致,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
4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