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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电大2017电大《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答案_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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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

作业1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3、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4、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5、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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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义务。

二、填空:

1、招标 投标 开标和决标 2、无权要求 双倍 3、保证 抵押 质押 定金 留臵 4、委托人 5、债务人 6、运送合同 保管合同 委托合同 信托合同 居间合同 7、法定义务 公益义务

三、问答题:

1、答:⑴债的主体的特定性。债的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只能是特定的人,而不能是不特定的人;⑵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债的内容为债权和债务,也有一定的特殊性。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而是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债务表现为特定人的特定行为;⑶债的客体为给付。⑷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物权等只能因合法行为发生,而债既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发生。

2、答:⑴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⑵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

为;

⑶合同是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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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答: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作业2参考答案

1、你认为人身权与财产权有何区别?

答:(一)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

人身权是专属于主体的权利,即人身权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这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等权利相比较所具有的突出特点。不可分离意味着人身权只有权利人本人才能享有,不能通过转让或继承由他人享有。许多国家法律还规定人身权不得抛弃。人身权的专属性还表现在,人身权并不需要有独立意志的个人实际享有,也不需要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去实际取得,不论个人是否意识到有这些权利存在,不论主体在年龄、智力、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何种区别,都应平等地享有人身权。它随着公民的出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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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成立而产生,并随着公民的死亡或法人的注销而消灭。

(二)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以主体的特定人身或人格利益为内容的,这一点使人身权与财产权相区别,也就是说,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一般说来,人身权的客体如姓名、生命、肖像、名誉等不是财产,不象有形财产那样可以用金钱来估算与衡量,而是表现为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对人身权的侵害,必然造成主体的精神上的痛苦,损害的只能是主体的精神利益。当然,一些特殊的人身权,如法人名称权,则具有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但这只是例外现象。

(三)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关联

人身权的非财产性仅是指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而不是指人身权与财产无任何联系。事实上,人身权与财产有一定的关联性,这是人身权的又一特征。人身权是个人作为社会的人存在的前提,也是个人从事社会交往和活动的必备条件。人身权的享有会直接决定或影响一个人财产权的享有及行使,由此影响一个人获得财产的范围。另一方面,对人身权的损害往往间接带来受害人的财产的损失。在这方面,法人的人格权与财产的相关联性表现得尤为突出。比如盗用法人名称或贬损法人名誉不仅会影响法人信誉、造成法人客户减少,还会造成法人与他人之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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