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 【2+乙】
6.2.3 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1 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 2 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
3 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 4 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
5 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
6 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
【冷库】
6.2.8 冷库、低温环境生产场,所采用泡沫塑料等可燃材料作墙体内的绝热层时,宜采用不燃绝热材料在每层楼板处做水平防火分隔。
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极限。 冷库阁楼层和墙体的可燃绝热层,宜采用不燃性墙体分隔。
冷库、低温环境生产场,所采用泡沫塑料作内绝热层时,绝热层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且绝热层的表面应采用不燃材料做
防护层。
冷库的库房 ? 加工车间, 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确需开设相互连通的开口时,应采取防火隔间等措施进行分隔,隔间两侧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当冷库的氨压缩机房 ? 加工车间,贴邻时,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闷顶】
6.3.1 在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闷顶内,采用可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屋顶不应采用冷摊瓦。 闷顶内的非金属烟囱周围0.5m、金属烟囱0.7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
6.3.2 ≥2层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闷顶,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老虎窗,且老虎窗的间距宜≤50m。 6.3.3 内有可燃物的闷顶,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净宽度和净高度均≥0.7m的闷顶入口;
对于公共建筑,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的闷顶入口宜≥2个。闷顶入口宜布置在走廊中靠近楼梯间的部位。
【天桥、栈桥、管沟】
6.6.1 天桥、跨越房屋的栈桥以及供输送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栈桥,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6.6.2 输送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栈桥不应兼作疏散通道。
6.6.3 封闭天桥、栈桥与建筑物连接处的门洞以及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的封闭管沟(廊),均宜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6.4 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连廊,应采取防止火灾在两座建筑间蔓延的措施。当仅供通行的天桥、连廊采用不燃材料,且建筑物通向天桥、连廊的出口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时,该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
【剧场】
6.2.1 剧场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
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舞台下部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电影放映室、卷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观察孔和放映孔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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