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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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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上述规定,严重危害水利工程设施安全运行,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六、《江西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水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取水,赔偿损失,并可处1千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应当签订用水合同而未签订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渠道取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家庭生活、家畜家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不需签

订用水合同) 细化标准:

1、违反上述规定,单位擅自在渠道取水的,责令其停止取水,赔偿损失,可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

下罚款;

2、违反上述规定,个人擅自在渠道取水的,责令其停止取水,赔偿损失,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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