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
DBJ13-67-2005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我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范有关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确保检测客观、公正,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规定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质量检测和定期检测的要求、方法和判定规则。
1.0.3 本规程适用于我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质量检测和定期检测。
1.0.4 本规程引用的国家、行业标准规范主要有:GB 5144-199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T 5031-1994 《塔式起重机性能试验》、GB 10057-1996《塔式起重机检验规则》、GB/T 9462-1999《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GB 10053-1996《施工升降机检验规则》、GB/T 10054-1996《施工升降机技术条件》、GB 10055-1996《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JGJ 88-92《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33-200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19155-2003《高处作业吊篮》等。上述标准规范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程的条文。本规程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上述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1.0.5 除按本规程规定外,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和定期检测尚应执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 术 语
2.0.1 原始记录
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和定期检测有关原始数据的记录或检测状态的描述。 2.0.2 检验报告
由检测机构出具的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质量检测、定期检测的相关项目作出合格与否结论并符合规定格式的书面报告。 2.0.3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
本规程所指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井架物料提升机及高处作业吊篮等。 2.0.4 安装高度
塔式起重机安装高度是指已安装的吊钩最大起升高度。
施工升降机、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是指已安装的导轨架高度。 2.0.5 独立高度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井架物料提升机未附着时所架设的高度。 2.0.6 自由端高度
塔式起重机自由端高度是指最上一道附着点以上至臂架根部铰点的高度。
施工升降机、井架物料提升机自由端高度是指最上一道附着点以上的导轨架高度。
2.0.7 附着装置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井架物料提升机的安装高度超过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最大独立高度后,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与建筑物(或地锚)进行锚固连接,该锚固连接装置称为附着装置。 2.0.8 安装质量检测
指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后的技术状态及其安全装置的可靠性与本规程的符合性进行检测的过程。 2.0.9 定期检测
指按照本规程规定的时限,对在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技术状态及其安全装置的可靠性与本规程的符合性进行检测的过程。 2.0.10 安全操作距离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井架物料提升机及高处作业吊篮运动部分与建筑物或建筑物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
3 基本规定
3.0.1 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和定期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3.0.2 检测机构应制定包括检测程序和检测流程图在内的检测实施细则,对检测过程进行严格控制。
3.0.3 检测机构应配备本规程附录中《检测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检测工具,其精度应符合《检测必备仪器设备表》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仪器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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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检测前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办理委托检测手续。 3.0.5 检测机构应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依照本规程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及检测结论负责。对于现场不具备检测条件或检测中发现可能对检测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有损害的,应立即停止检测,并书面告知委托方。
3.0.6 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检测的人员应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检测岗位证书,并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 3.0.7 应由两名及以上具有相应检测资格的检测人员进行现场检测。 3.0.8 现场检测时,检测人员应配备和穿戴检测作业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
4 检测范围与检测项目类别
4.0.1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后拟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安装质量检测。 4.0.2 在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定期检测:①使用期超过一年的;②停用一年以上的;③大修后;④发生事故或遭受自然灾害后。
4.0.3 按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的影响程度,将检测项目分为A、B类:
A类项目(关键项)指若该项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说明设备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如继续使用将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项目。
B类项目(一般项)指若该项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说明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如长期使用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项目。
5 检测条件
5.0.1 电网输入电压应能满足被检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其允许波动范围为:塔式起重机±10%,其它设备±5%。
5.0.2 检测现场风速要求:塔式起重机检测时,风速不大于8.3m/s(五级);其它设备检测时,风速不大于11m/s(六级)。 5.0.3 检测现场环境温度应为-15℃~+40℃。
5.0.4 与检测无关的人员和设备、物品应撤离检测现场,并设置警戒线。 5.0.5 被检设备应具备出厂时所配备的全部安全装置、附件及进行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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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必需的文件资料。
5.0.6 受检单位及使用、产权等相关单位应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测,并向检测机构提供下列技术文件或资料:
1.设备制造(生产)许可证; 2.设备出厂合格证; 3.设备使用说明书;
4.安装单位的安装资质证书; 5.设备安装施工方案; 6.设备安装基础验收资料;
7.防坠安全器或安全锁检测合格证; 8.缆风绳地锚资料。
9.安装人员的操作上岗证; 10.设备安装自检验收记录;
6 现场检测要求及方法
6.1 塔式起重机 6.1.1 基本要求 6.1.1.1检测要求
A类项目
(1)在有架空输电线的场所,塔式起重机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6.1.1的要求。
塔式起重机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 表6.1.1 电压60~(kV) <1 1~15 20~220 40 110 安全距离(m) 沿垂直方向 沿水平方向 1.5 1.0 3.0 1.5 4.0 2.0 5.0 4.0 6.0 6.0 (2)在有两台及以上塔式起重机同时作业的场所,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式起重机臂架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塔身之间至少有2m的距离;在高位塔式起重机起重臂回转半径内,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端部件(吊钩最高位置及平衡重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最高端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3)塔式起重机自由端高度不得大于《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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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塔式起重机最上一道附着点以下的塔身垂直度不应大于安装高度的2‰,独立高度或最上一道附着点以上不应大于安装高度的4‰。
B类项目
塔式起重机与建筑物或建筑物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0.6m。 6.1.1.2 检测方法
(1)安全操作距离和自由端高度可采取目测方法,必要时用卷尺测量。
(2)垂直度检测方法:选定被测塔身的一个侧面,旋转起重臂停在与选定的塔身侧面相垂直的位置(X轴);将标尺分别沿垂直于起重臂轴线方向水平固定在最高一节塔身标准节和基础节(或最上一道附着点)的塔身上,使标尺中心位于选定的塔身侧面中心线上;用经纬仪在平行于起重臂轴线的同一铅垂面上测量两标尺的读数,并将两读数差除以两标尺之间的垂直距离,即得塔身在X轴方向上的垂直度。
将起重臂旋转90°至其轴线与塔身侧面平行的位置(Y轴),按上述方法测量Y轴方向上的垂直度。
上述测量值中的最大值即为塔身的垂直度。 6.1.2 基础
6.1.2.1 检测要求
A类项目
塔式起重机基础应符合《使用说明书》或设计要求,且必须经施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签字,单位盖章。
B类项目
塔式起重机基础周边应有排水设施,不应有积水现象。 6.1.2.2 检测方法
查阅基础相关资料。目测,必要时用卷尺测量基础承台尺寸。 6.1.3 附着装置 6.1.3.1检测要求 B类项目
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的设置及间距均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有补强措施,并进行设计验算,应满足塔式起重机结构整体稳定性要求。 6.1.3.2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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