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所养护考核范围;其他保修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 7 天内派人保修。并要求在10天内保修完成,如没按要求进行质量保修的,按损坏程度扣除相应的保修金额。承包人未能 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支付和使用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84 条赋予的规定一致。
6.其他
6.1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
6.2 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签署,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3 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
发 包 人:(盖章)广州市花都路灯管理(主)承 包 人:(盖章) 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成)承包人:(盖章)
(成)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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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篇 廉 政 合 同
发包人:(全称)广州市花都路灯管理所 承包人:(全称)(主)
(成) (成)
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 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
1 双方权利和义务
1.1 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 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 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1.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87 条规定处。
2 发包人义务
2.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2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2.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50
2.4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
2.6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3 承包人义务
3.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3.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3.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5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 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4.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条和第 3 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 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 1~3 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5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 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51
6 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作为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名称) 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各方当事人各执 份。有上级部门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送交其上级部门各一份。
发 包 人:(盖章)广州市花都路灯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成)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上级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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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承 包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成)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上级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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