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8.9.2设计时应按全要素标准的各项内容及要求,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预算时逐步细化落实。初步设计/设计方案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定后,由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经审定的预算金额(不下浮)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投资估算金额。预算编制时,工程建安费采用清单计价方式,计价依据执行编制期适用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各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套用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现行定额以及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补充定额、当期人、材、机价格(特殊材料按市造价站新发布或核定的价格为准。施工图预算金额以审核部门最终审定的金额为准)。
预算清单价格编制原则上不得采用定额及指导价以外的价格(经发包人同意的除外)。项目预算经设计咨询单位审核后上报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审核把关后负责上报项目主管部门,设计单位须无条件按建设单位审核意见进行调整修改。
8.9.3设计人在限额设计范围内应充分运用性价比分析、多方案(按发包人要求提供,修改到满意为止)技术经济比较等技术手段,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所有提交的方案均不得超过投资估算,必须进行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比较,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并提供相应的工程数量表、主要材料表、主要设备清单等,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工程投资。
8.9.4设计人有关设计的任何修改、变动或由于修改设计所引起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变更,如引起投资限额的突破均需经过设计咨询单位审核,发包人审批同意。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突破工程投资限额设计,视为违约,应承担本合同 9.1 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8.10按照发包人《勘查设计单位现场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管理文件要求履行。
8.11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发包人委托其他建设管理单位承担本工程部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设计人必须按本合同约定接受建设管理方授权范围内的管理。如发包人发现设计人不服从管理的,按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罚。
8.12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向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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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
8.13设计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做好本工程的工程预算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 违约责任
九、设计人违约责任 9.1质量违约责任
9.1.1设计质量问题系指设计文件的遗漏或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述: ①设计错误或设计不合理; ②设计遗漏;
③施工图预算、施工图清单项目或工程量统计与施工图纸不对应、漏项等。 9.1.2发包人直接提出的变更或设计人对设计进行优化以节约投资不属于设计质量问题。上级管理部门提出优化设计等要求造成的变更,可由发包人提出,不得由设计人提出。设计人原因造成的设计深度不足或设计质量问题引发的变更,由设计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设计人承担;
9.1.3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实际损失的100%。因设计质量的原因,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将追究法律责任。
9.1.4设计人必须按照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预算。如预算、工程量清单、图纸工程量三者无法对应,且经发现后无法按发包人要求更正的,发包人均按误差比例扣罚设计人预算编制费,如误差超过50%,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以及扣罚全部预算编制费,并保留向设计人提出索赔的权利。
9.1.5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因设计质量原因,初步设计未通过评审的,按合同价的5%扣罚但单项累计不超过50万元。
9.1.6变更办法按照市建委颁发的《关于印发城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建计(2009)24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9.1.7因设计质量原因引起的工程Ⅰ类变更,扣罚工程变更金额(变更金额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金额为准)对应设计费用;导致工程Ⅱ类、Ⅲ类变更,扣罚工程变更金额(变更金额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金额或发包人审核金额为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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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设计费用。
9.1.8设计人每次报送预算金额与预算审核部门审定金额的核减率大于30%(含30%)时,将上报建设主管单位批评,扣罚送审内容对应设计费的1%,但不超过10万元;核减率在25%至30%之间(含25%),将在发包人单位通报批评;
9.2工期违约责任
9.2.1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成果文件交付时间,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每天为合同价格的0.3%;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30%(若因发包人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原因调整计划,则提交时间作相应调整)。
9.2.2本合同期内,设计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依时派出合适人员出席各类与本工程相关的会议;若发现设计人不到场,根据对发包人的影响程度,每次扣罚合同价的1%但不超过1万元。
9.2.3本设计项目施工过程中,设计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派出合适人员参与按有关规定须有设计人参加的各部位的验收,若发现设计人不到场,根据对发包人的影响程度,每次扣罚合同价的1%但不超过1万元。
9.2.4设计人必须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设计或设计变更问题及时予以解决;一般情况下,设计人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须抵达工作现场,48小时内须对设计或设计变更问题做出初步方案并知会发包人,72小时内须向发包人提交正式书面变更设计。若因设计人原因而拖延,则每次扣罚合同价的1%但不超过1万元。特殊情况下经发包人同意,可予以顺延。
9.3人员管理违约责任
9.3.1设计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投入人员/设计代表或投入人员/设计代表没有到位的,一般设计人员的,每出现1人次,扣罚合同价的1%但不超过1万元/人次;为设计专业负责人员,每出现1人次,扣罚合同价的2%但不超过2万元/人次。设计人要求更换人员的,按本合同条款9.3.2及9.3.3的约定执行。设计人在发包人规定的宽限期内仍未将人员投入到位的,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接替其工作,另请他人的费用应从支付给设计人的设计费中扣减,设计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9.3.2经发包人同意的,更换一般设计人员须向发包人按合同价的1%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1万元/人次;更换专业设计负责人须向发包人按合同价的3%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3万元/人次;更换项目设计总负责人、设计管理负责人须向发包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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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5万元/人次。更换的人员必须不低于原招标资格要求。
9.3.3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更换一般设计人员须向发包人按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5万元/人次;更换专业设计负责人须向发包人按合同价的15%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15万元/人次;更换项目设计总负责人、设计管理负责人须向发包人按合同价的25%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25万元/人次。
9.3.4设计人员不满足承担本项目相关设计工作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相关设计人员。
9.4其他违约责任
9.4.1设计人应保护设计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设计人应负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索赔。
9.4.2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如未开展设计工作,设计人要求终止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如已开展设计工作,设计人应退还超出已完工作量以外的发包人已支付款项,同时向发包人赔偿合同价总额20%违约金。
9.4.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设计人未进行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进行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已完成工作量相应设计费。
9.4.4 在整个工作期间,无论是在工作现场之内或之外,设计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级政府及工作所在地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环境保护、安全、保卫工作等方面的条例,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财务损失、人身伤害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9.4.5如需分包,分包内容及分包人的选定须经发包人审查批准,设计人不得私自分包,否则除扣除私自分包部分全额设计费用外,设计人还需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9.5上述规定的执行将在支付或结算阶段时扣罚相关设计费用。
第五章 其他
十、 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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