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制度
1.院长或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不负责任或违反操作规程,致使卫生院财产损坏、损毁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部分赔偿或全部赔偿。
2.凡属使用太久以及在抢救病人时损坏之器材,经有关人员证明可免予赔偿,但要填写报损单。
3.遇有大批财物遗失或霉烂,药品失效、虫蛀时,应调查原因,按责任大小和情节,部分赔偿或全部赔偿。
传染病报告制度
1、报告病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三类共37种传染病,其中甲类2种,乙类25种,丙类10种。
2、报告方式: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院内诊断的传染病病例由首诊医生负责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国家统一设置,A4大小)。院内传染病病例和村卫生室报告的传染病病例均由卫生院疫情报告管理人员电话报告,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国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3、报告时限: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时,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电话或网络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他乙类传染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电话或网络报告;丙类传染病应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或网络报告。
4、医务人员对疑似病例确诊后,临床诊断病例更改诊断时,或发现填卡错误时,应及时填写传染病订正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由疫情管理人员订正报告。对已报告的传染病病例死亡的,应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死亡
报告,注明死亡日期。
5、对结核、艾滋病、鼠疫等实行专病报告管理的传染病,应由相应的专病管理机构对报告的病例进行追访调查,发现信息有误或排除病例时,及时订正。
6、应指定专人对门诊登记、住院登记、检验登记等进行传染病报告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发现未报或漏报应及时督促诊治医生填卡并进行网络报告。
7、疫情管理人员在录卡前,对填写的报告进行重点检查,对确认重复报告的卡片进行标记,不再通过网络录入。对已经网络重报的报告卡,应通过网络作出删除标记。同时应定期对网络报告的法定传染病个案进行错报、漏报检查,发现错误及时更正,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原因。
8、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1、报告内容:
(1)传染病暴发疫情:某种传染病就诊数突然增多,有可能发生暴发、流行时;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数天内就诊多例同一病症的不明原因的疾病,或就诊同一症状病例有相对地区聚集性; (3)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
(4)历史上未曾出现过或本地罕见的传染病; (5)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报告时限:卫生院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3、报告方式:以电话报告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网络报告。
4、对法定传染病疫情,除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外,还需进行网络个案报告。
5、配合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同时开展灾后防病工作报告,如灾后居民伤情报告、灾后就诊变化等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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